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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011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2019-05-28 17:50:5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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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0112号建议的答复

 

李茂学、李坚代表:

你们提出的《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0112号收悉,云南省农业农村厅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业务单位认真研究,并与建议协办单位云南省公安厅充分沟通,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车辆类型情况

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机动车类型术语和规格术语的标准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机动车已经没有农用运输车类型,只有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截至2019年2月,全省机动车保有量为1412万余辆,其中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低速货车11576辆、三轮汽车2382辆,两类汽车占机动车总量的0.099%。

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情况

拖拉机一直是全省公安机关管理的重点车型。2015年,省公安厅在全省组织开展为期11个月的微型面包车、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对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重点违法进行专项治理。2018年1月,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悬挂省外假牌拖拉机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变型拖拉机使用假牌、套牌等交通违法行为。2018年10月,交警总队印发《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云公交传﹝2018﹞220号),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纳入整治范围,重点治理无牌无证上路行驶、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通过持续的交通违法治理,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道路交通事故逐年下降。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全省共接报按一般程序处理的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596起, 400人死亡。2016年245 起,160人死亡;2017年180起,128人死亡;2018年171 起,112人死亡。

三、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近年来,国家农机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已于2018年重新修订颁布。但确实存在相关法规不健全的情况,如:《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16877-2008)仅仅是推荐性标准,加之没有配套的拖拉机报废回收机构,没有相应的推动措施,拖拉机强制报废没有法律依据,工作推动困难,此问题省农机监理总站已多次向农业农村部农机监理总站汇报。另外,针对历史形成的变型拖拉机问题,我省已于2015年9月印发《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执行〈云南省运输型拖拉机行业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云农机〔2015〕8号),文件明确规定:一是自2015年10月1日起,严禁超标准、超范围、跨行政区域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二是对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已经按照《云南省运输型拖拉机行业管理规范(暂行)》办理了注册登记的,由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原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并参照国家标准《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16877-2008)的规定,逐年淘汰。

四、多部门配合协同治理

印发《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17〕8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变型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一是严格源头管理。工信、工商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变型拖拉机的生产和销售环节进行严格管控,各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不符合国家拖拉机界定标准的车辆、机械停止核发拖拉机牌证。二是加强执法检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积极配合,按照“路面巡逻、街天布控、卡点查处”的工作方法,科学部署力量,切实加大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管控力度。

为进一步巩固全省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成果,提高变型拖拉机源头监管和动态管理水平,三厅局联合印发《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农机〔2018〕8号),明确要求:一是强化部门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各级安监部门要将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各级农业部门要强化源头管理,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路面动态执法检查力度。二是注重部门协作,提升监管能力。各级农业、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搭建变型拖拉机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做到信息共享。农机监理机构向公安交管部门通报变型拖拉机年度检验、变更、注销,驾驶证审验情况以及农机驾驶人的违法处理结果的运用落实情况,每月1日(逢休息日顺延)为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工作信息互通日,农机监理机构向公安交管部门通报变型拖拉机年度检验、变更、注销,驾驶证审验情况以及农机驾驶人的违法处理结果的运用落实情况,公安交管部门向农机监理机构通报变型拖拉机和驾驶人违法处理及交通事故情况。省农机监理总站、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每半年通报信息1次,同时向省安委办通报。三是继续实施联合执法。公安交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执法。推动基层乡镇农机站、交警中队(乡镇派出所)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着力消除安全隐患。2018年全年,全省共开展执法检查10859次,开展联合执法3381次,出动检查车辆12542车次,出动检查人员44953人次,查处农机无牌行驶2194起,农机无证驾驶3939人次,排查出一般隐患22387项,重大隐患21项。至2018年12月31日,全省各地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共对7.81万台变型拖拉机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在册管理的变型拖拉机由整治前的34.56万台减少到26.75万台。

严格已纳入牌证管理变型拖拉机的安全标准,原省农业厅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印发《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变型拖拉机年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实行社会化的通知》(云农机〔2018〕6号),从2019年起在全省全面推开变型拖拉机社会化检测。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打造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基础信息共建共享。按照公安部《关于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160号)有关要求,2019年4月16日,省公安厅印发了《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推广应用工作方案》,下一步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利用和发挥农机监管等部门基层力量,共同参与推广使用农村信息系统手机APP,利用移动端方便、快捷、精准的优势,实现“多点采集、分级推送、提示到人、闭环管理”的系统功能,实现源头共抓共治、信息共建共享、防控到人、精准管理的目标。二是开展联合执法,形成严管机制。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公安交管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执法,推动基层乡镇农机站、交警中队、乡镇派出所通力协作,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着力消除安全隐患,为农村群众安全出行创造更加顺畅的道路交通环境。

感谢你们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周兴科,0871-65749549)

 

附件:1.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清单

      2.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表

      3.建议、提案面商登记表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5月27日

 

附件1

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清单

建议t                  单独办理¨     分办¨

提案¨               主办t   协(会)办¨

标题

关于加强拖拉机和低速农用运输车管理的建议

承办

单位

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承办人

周兴科

是否

开展

调研

(调研简况)

 

协商

方式

面商

 

其他方式

(具体说明)

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总站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就工作实际沟通办理。

办理结果分类

A类

 

B

C

 

办理结果是否公开

公开

不公开

 

A类件

成果

转化

情况

 

B类件

承诺

情况

承诺事项及

时限

一是打造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基础信息共建共享。二是开展联合执法,形成严管机制。

责任单位

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总站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注:1.A类件成果转化情况:采纳意见、建议出台的政策、文件,解决的实际问题。

2.B类件承诺事项及时限:复文中承诺解决和落实的具体内容及完成时限。

3.责任单位:作出承诺事项的承办单位。

附件2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表

代表姓名

李茂学、李坚

建议编号

第0112号

建议标题

关于加强拖拉机和低速农用运输车管理的建议

承办单位名称

省农业农村厅(主办)、省公安厅(协办)

对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结果的情况反馈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备注

  请代表收到建议答复件后1个月以内,将此表邮寄至省人大选联工委代表处。邮寄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166号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代表联络处;邮编:650228;联系电话:0871-64105437;传真:0871-64105437;邮箱:dbc1000@163.com。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

附件3

建议、提案面商登记表

                               建议、提案    0112号

事  由

案  由

关于对加强拖拉机和低速农用运输车管理的建议

承办单位

农业农村厅

经办人

周兴科

职务

主任科员

 

 

面商

情况

省农业农村厅高度重视李茂学、李坚代表的建议,组织厅农机处进行专题研究,专人办理,并与建议协办单位云南省公安厅充分沟通交流。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质量的通知》(云政发〔2019〕13号)精神,积极主动与李茂学代表通过电话进行沟通协商,确定正式答复,并同时按要求填写《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表》及《建议、提案面商登记表》,送请李茂学、李坚代表征询意见。

代表

委员

签署

意见

 

 

 

 

 

说明:1.承办单位对代表、委员采取面商方式的,均需规范填报此表。

      2.登记完毕后,由承办单位负责报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代表联络处(0871-64105437、64151070)或省政协提案委办公室(0871-64608065、64608066),同时送省政府办公厅议案处(0871-63631466、63619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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