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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思茅区欧源养殖场王某涉嫌使用假兽药案
来源: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2020-09-01 15:46:2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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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8日,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展开2020年第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普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对当事人王某所经营的欧源养殖场进行抽样,抽样的样品数量为3份,经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检验(检验报告为2份,报告编号分别为:2020J0832,2020J0833),鸡肉样品检出了氧氟沙星,判定不合格。普洱市思茅区农业农村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其他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普洱市思茅区农业农村局认定氧氟沙星为假兽药。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出具的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普洱市思茅区农业农村局认定当事人在养殖中使用了假兽药。

普洱市思茅区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了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普洱市思茅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及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普洱市思茅区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10000元罚款。

审核: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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