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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人大第0203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来源:农业农村厅环境资源处       2020-07-03 12:09:4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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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人大第十三届第三次会议“关于建立矿山、荒山生态修复治理指标交易机制的建议”(第0203号)交由我厅协办。经认真研究,就“关于建立耕地占补平衡与矿山、荒山修复治理密切关联的核心指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壤重金属污染对耕地土壤的危害

我省的锌、锡、铜、铅、铝、磷、锰、锗、铟、银、铂族元素矿产储存量位居全国前列,开发利用程度高,矿业发展迅猛。一些矿山在开采、加工和冶炼过程中废渣和尾矿等随意堆放,以及未处理的废水进入农田,导致我省部分耕地土壤受到重金属污染。此外,使用富含Cu、Zn、Pb、Cd等重金属元素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进行灌溉,使大量重金属在耕地土壤中富集,对耕地生产生态功能造成破坏,尤其是对土壤结构、物质循环、植物根系、土壤动物与微生物、土壤生态系统的影响较为明显。农作物是耕地土壤受重金属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土壤和灌溉水源中的重金属进入农作物,对农作物生理、生化以及品质产生危害。因此,利用荒地、荒山、荒坡、工矿废弃地,作为新增耕地节余部分,作为耕地占补平衡交易流转指标,需要认定是否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范围,如在轻中度受污染耕地区域则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安全利用措施,如在重度受污染耕地区域则需按《云南省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实施方案》(云农环﹝2020﹞10号)采取相应措施,该方案已于2020年6月11日下发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支撑农用地分类管理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是以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为数据支撑,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下一阶段农用地安全利用等有关目标任务的函》等相关要求,按照《云南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2019—2020年)》任务部署,2019年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省级技术专家组,指导31个县(市、区)开展了划分试点工作;12月27日,省级验收通过了31个试点县(市、区)划分成果;圆满完成了本省辖区24%的县划分任务,超额完成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提出的“2019年底前,在20%的县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试点工作”要求。2020年1月19日,向省环境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31个试点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结果的请示》,2020年2月,省环境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同意了31个试点县(市、区)划分结果。2020年6月29日召开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验收审核会议,组织省级专家组和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等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员单位,验收全省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2020年6月30日前将按计划全面完成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目标任务。

 

附件: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清单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吴湘云,65652132)

0203号省人大建议协办意见.pdf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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