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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0159号建议的答复
白云丽等5名代表:
你们在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与地力提升的建议》(第0159号),已交由省农业农村厅分办。结合工作职责,现答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耕地不仅仅承载着粮食生产的基本功能,还有水土涵养、气候调节、农耕景观等生态功能,更是“山水林田湖草”整个生态系统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进一步加大了对耕地的保护,明确提出“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明确“蔬菜生产基地”等五类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为保证耕地质量,增加了“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农农发〔2015〕5号)、《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和《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要求,我厅印发了《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农建〔2020〕4号),要求各地深入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大力推动绿色农田建设,建立健全全省耕地质量监测网络,不断完善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与信息发布制度,逐步提升耕地质量管理水平。
闭幕不久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正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其中明确要求“国家严格保护耕地,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保护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并在《附则》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乡村振兴的地方性法规”。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协调配合省人大等有关部门,将耕地保护作为重点内容,开展立法调研,以切实的举措加强耕地保护与地力提升。
附件:1.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表
2.建议、提案面商登记表
3.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清单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蔡秋秋 0871-65749405)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
(审核人:潘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