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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57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2020-09-01 17:23:1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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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云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研究并批准西双版纳州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的建议》(第0575号)已交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包括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当前国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在修订,尚未出台。省政府已将修改《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二档项目。为及时、顺利、高质量地完成修改《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研究和起草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已成立修改起草小组,将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情况,按照省人大的要求及时修订《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对于其中涉及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的相关内容,省自然资源厅将配合农业农村厅进行研究和修订。

今年7月29日,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其中规定:“已出台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且一直沿用的州(市),按照已出台的面积标准执行;未出台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州(市)执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或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由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新的面积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鉴于以上情况,省农业农村厅建议西双版纳州继续执行之前出台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待新修订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发布后,再酌情决定是否制定新的标准报批。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和全省各级、各界的联系,共同促进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规范化发展。希望今后继续对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建议。

 

附件:1.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表

2.建议、提案面商登记表

3.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清单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8月7日

 

(联系人及电话:吴红 0871-6565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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