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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政协云南第十二届三次会议004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       2020-09-11 10:12:0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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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云南省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云南家庭农场发展的建议》已交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鼓励引导下,全省各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工作稳步推进,为云南农业农村发展增添了新动力,截至2020年7月31日,我省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数量已达9925个,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2663个;按照工作进度安排,到2020年12月31日,全省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数量将达到28600个以上,较2019年增长250%。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数量将达到3198个,较2019年增长20%。

一、关于“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议

经积极向各级财政部门争取,今年中央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了“家庭农场”项目,共划拨资金1500万元。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精神以及《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要求,为及时总结推广全省各地培育家庭农场的好经验好模式,树立一批家庭农场发展典范,以点带面,以示范促发展,将共计1500万元资金,按照项目法管理规定,用于我省贫困县和非贫困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行业机构、行业组织或专业人才为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提供技术指导。其中,贫困县分配1395万元(93%)、非贫困县分配105万元(7%)。

二、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议

    2020年6月,我厅分别与云南省邮政分公司、省邮政储蓄银行就家庭农场融资问题进行了商讨对接。省邮政分公司、省邮政储蓄银行根据我厅提供的相关数据和材料,正在对全省家庭农场进行摸排走访工作,力争为家庭农场融资完善思路、改进办法、创新方式,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提高贷款精准性和有效性,采取更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同时,我厅还将加大与地方金融监管局的沟通对接,增强协调服务工作力度,引导驻滇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全省家庭农场。

三、关于“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建议

2013年,原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云南省家庭农场工商登记注册试行办法》,对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实行“五个放宽”。一是放宽主体登记类型:家庭农场的组织形式可根据其投资和生产经营情况以及申请人意愿,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 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四种市场主体组织形式中选择其一。其中,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应为家庭经营。二是放宽名称登记条件:家庭农场的登记名称应包含“家庭农场”字样。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形式登记的家庭农场,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等4个部分依次组成。以公司形式登记的家庭农场,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有限(责任)公司”等5个部分依次组成。名称中的行业表述依申请可以省略。三是放宽住所登记限制: 家庭农场的登记经营场所(地址、住所)可为其农村家庭住址,也可以是其种植、养殖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不能提交经营场所(地址、住所)权属及使用证明的,可凭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 证明办理登记。四是放宽生产经营范围: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应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鼓励开展多种经营。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五是放宽经营网点设立:经登记的家庭农场在同一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销售其自产农产品的,凭营业执照副本到分支机构(销售点)辖区市场监管所(分局)办理备案手续,或者申请登记机关在家庭农场营业执 照住所(地址)栏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即可,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营业登记。

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和引领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力量,事关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事关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将一如既往地重视该项工作并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1.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2.建议、提案面商登记表

3.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清单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8月23日

   (联系人单位及电话:政策与改革处 陈涛  6565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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