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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020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       2020-12-02 11:27: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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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新秀等2名代表:

你们在云南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扩大限制使用、禁用农药范围并将百草枯制剂、百草枯粉剂、草甘膦等危害性较大的化学农药列入国家禁用和限用农药名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草甘膦等化学农药危害性进行监测的建议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健康绿色农业,农业农村部对高毒农药将采取更严厉的管控措施。目前对涕灭威、水胺硫磷、甲拌磷已完成了可行性论证,拟境内禁用,并启动甲基异柳磷、灭线磷、氧乐果、磷化铝淘汰方案。

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要求,自2015年以来,每年都认真开展农药风险监测和农药登记后再评价等工作,对已登记15年以上的老旧农药品种,分类分批进行再评价,同时加强农药使用安全风险评估监控,对现有高毒农药深入开展风险评价和替代产品筛选。先后开展了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等农药的安全风险情况监测。并向农业农村部提交了风险监测报告。目前,农业农村部初步选定草甘膦、多菌灵、甲草胺、丁草胺、三唑磷、吡虫啉等10种农药开展再评价,下一步将研究淘汰克百威、灭多威、氯化苦等农药。

为保障农药市场秩序,防止假劣农药留入市场,省农业农村厅每年都对农药市场进行严格监管,认真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和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工作。各州、市按照监督抽查文件要求,对农药市场中的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产品进行抽查,及时对违法违规销售农药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专柜销售、溯源管理。部分县区严格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如元谋县、通海县、华坪县等不在行政区域内设立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点,要求县农业农村局做好专项检查,严禁各农药经营点销售限制使用农药。

二、关于向农业农村部提请对草甘膦等危害性较大的化学农药的专题报告的建议

省农业农村厅对高毒高风险农药开展再评价和风险监测,将风险监测情况报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分析汇总各省风险监测情况后,形成农药再评价报告,提请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有关品种、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进行评审,提出意见建议。农业农村部根据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对农业生产、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做出撤销、变更相应农药登记证决定,或采取禁限用管理措施。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已发布2019版《禁限用农药名录》。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根据2019年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发布的《禁限用农药名录》,已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46种),其中2016年7月已禁用的百草枯水剂,百草枯可溶胶剂也从2020年9月26日起禁止使用;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农药(20种)中,甲拌磷、克百威、氧乐果、灭多威都已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毒死蜱已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下一步,省农业农村厅将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强化监督抽查,严格限制使用农药的技术审查,提高准入门槛,严防假劣农药在市场上的流通,加强农药科学安全使用技术培训,提高农药使用者科学规范用药意识,降低化学农药的危害性,助推云南农业绿色发展,打造云南“绿色食品牌”。

感谢你们对农药管理工作的建议,对农业绿色发展的关心,希望一如既往对我厅工作给予支持。

附件:1.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清单

           2.建议、提案面商登记表

           3.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表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8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杜明科0871-6565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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