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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0300005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2020-12-02 11:34: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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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和草原局:

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0300005号提案“关于对云南省现有野生动物养殖开展摸排、清理和处置的建议”已交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办,经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全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经营利用情况

据统计,我省共有58家获得行政许可的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经营利用的单位(养殖户),其中,人工繁育单位(养殖户)52 家,经营利用单位(养殖户)6家。审批主体为云南省农业农村厅46家,昆明市农业农村局9家,普洱市农业农村局1家,红河州农业农村局2家。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的品种有鲟鱼、大鲵、鳄鱼及土著鱼类等和海豚、海狮、白鲸等海洋生物。

二、监督管理的主要做法

(一)严格行政许可审查。按照《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经营利用的审批,对养殖场物种来源合法性证明、养殖场地权属、养殖场条件设施进行认真评估把关。依托国家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技术力量,在海洋馆(水族馆)的资质审核上,严格评定标准、严格审查程序;加强水生野生动物捕捉管理,坚持除“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疾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一律不予批准捕捉水生野生动物,近3年来,我省《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发证为零。

(二)强化专项执法。从2017年实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来,我厅始终把打击水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列为专项执法的重点内容,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深入推进涉渔“三无”船舶清理取缔和“绝户网”等违规网具清理整治,突出做好六大水系、九大高原湖泊禁渔管理,开展伏季休渔禁渔、违规渔具渔法清理整治、边境交界水域管理等系列专项执法行动。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对持证企业、养殖场开展随机抽查,联合州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人工繁育及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情况进行检查。2019年,省厅对审批的水生野生动物养殖单位(养殖户)进行了3次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超过了2%的抽检目标。2019年3月,根据农业农村部的总体安排部署,下发《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海洋馆等繁育展演场所在养水生野生动物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对全省海洋馆、水族馆开展了安全防护措施、养殖繁育、经营利用、非法制品等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对全省鳄鱼人工繁育单位(养殖户)开展了全面的检查。

(四)强化特殊时期监管。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做好联防联控,我厅于2020年1月30日下发《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经营利用监管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停止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经营利用的交易行为,强化执法监管、值班制度、巡查制度、报告制度等,同时,要求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经营利用单位(养殖户)采取积极有效防范措施,养殖单位(养殖户)对场区管理、异常情况实行日报告。

(五)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省级和相关州市、县区连续9年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海洋馆中专门设立了科普区,2019年,围绕“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共建和谐美丽中国”主题,在石林冰雪海洋世界举办云南省2019年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

(六)积极推进部门协作。每年联合省生态环境、林业草原部门开展“绿盾”行动,推动建立联合执法、联合办案机制,对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行刑衔接,提升执法效能。突出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以江河湖泊为重点,依法查处违反捕捞珍稀水生野生动物等行为。

三、下步工作建议

一是加大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力度。吸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教训,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加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力度,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的理念,形成保护野生动物的强大舆论氛围。把学习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与普法宣传结合起来,使《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进网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及渔政执法。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经营利用许可执法管理,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严格落实专项执法活动的政策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6日

(联系人及电话: 唐志荣 6574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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