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索 引 号
53000000362021051201
文  号
云农办渔〔2021〕43号
公开日期
2021-05-12
开始实施时间
2021-05-12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05-12 17:41:00 【字体:
【字体:

昆明市、普洱市、大理州、丽江市、临沧市农业农村局,省渔业科学研究院: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农渔发〔2021〕8号)的通知要求,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云南省2021年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

 

 

云南省2021年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渔发〔2021〕8号)要求,云南省2021年兽药残留监测任务共55个批次,抽样品种为草鱼、鲤鱼、罗非鱼,水产养殖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为16个批次。经与农业农村部水产种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协商,结合我省抽检实际情况,制定本监控计划。

一、工作任务

(一)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

1.监测地点

昆明市寻甸县,普洱市景谷县,大理州祥云县和弥渡县,丽江市华坪县,临沧市双江县。

2.抽检时间

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在上、下半年各开展1次,上半年抽样时间为5月中下旬,下半年抽样时间为9月上旬。

3.抽检品种及数量

抽检草鱼10个批次,抽检鲤鱼15个批次,抽检罗非鱼30个批次。

4.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

主要排查市场销售用于水产养殖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未经审批投入品的安全风险隐患,随机抽检产品16批次。

(二)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管控

1.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相关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结合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结果,依法加强对违法用药案件的调查和处罚,对不合格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违法用药行为。

2.各州(市)、县(市、区)要完善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和执法人员动态名录库,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继续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0年1、2号》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养殖者规范用药意识。

二、抽样要求

(一)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的抽样要求

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应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进行。按照“双随机”原则从备选抽样单位和执法人员名单随机选择抽样对象和执法人员。在质检机构参与下,由省级主管部门在州、市、县、区范围内随机选择抽样对象。被抽样州、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报送样品数量3倍以上的生产单位名单。2020年检出兽药残留不合格样品的水产养殖场必须抽样。每个水产养殖场最多抽取2个样品,同一池(塘)或网箱只能抽取1个样品。省渔业科学研究院派熟悉相关情况的人员陪同抽样,负责协调抽样安排。

(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风险隐患排查的抽样

在水产养殖主产区抽取样品,以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的水产养殖场为主。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只抽取1个样品,保留详细的抽样和样品信息(含产品标签、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和备样至少2年以上。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养殖水产品质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压实属地责任,狠抓任务落实,强化执法监督,不折不扣、按时保质地完成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各项工作任务,持续抓好水产养殖违法用药专项整治。

(二)加强执法监管。始终坚持食品安全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工作要求,不断完善水产养殖生产环节质量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利用好监测成果,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做好风险防控和预警,依法及时对违法用药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完善机制。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要不断健全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长效机制,积极争取在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监控工作经费,尽快补齐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和执法检查人员动态名录库“两库”的短板,提升水产品质检机构的检测能力,为监控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加大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