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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07-18 15:06:5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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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7日网友李**通过公众咨询留言: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医药批发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2023年7月15日到期,经营范围有:海马、乌龟甲、中华鳖制品作为中药,当时生产厂家没有粘贴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标识,现在我们经营的海马、乌龟甲、中华鳖每个制品包装生产厂家已经粘贴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标识,我们还需不需要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不需要办理的依据是什么?

2023年7月18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为进一步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动态监管、合法可追溯及信息共享。2021年7月,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的通知》(农渔资环函〔2021〕58号)通知中,关于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管理部分,明确提出“自本系统试运行之日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标有‘仅限野外种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及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开展标识管理工作。”

你公司无需再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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