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厅文件
云农(人)字[2004]95号
关于认真执行休假制度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遵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7]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现就认真执行休假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应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休假。凡属组织安排休假的,个人应当服从;个人也可提出要求,由组织统筹安排休假。
二、具体规定
休假天数的具体规定是:工作年限6至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21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休假期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三、审批程序
(一)厅领导休假,由厅人事处商厅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报厅长同意后休假。
(二)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正职领导干部休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厅长和分管厅领导同意后休假。
(三)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副职领导干部休假,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或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休假。
(四)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正、副处级干部及其他人员休假,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或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休假。
(五)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处级干部休假的情况由其所在单位及时向厅办公室、人事处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年度内累计事假超过应休假天数2倍或累计病假时间超过应休假天数4倍或旷工超过3天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如在本年度休假以后,又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天数的,下一年度不再休假。
(二)享受寒暑假的学校教职员工、离职学习半年以上人员、开除留用人员不享受休假。
(三)符合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条件的,除享受休假待遇外,仍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可以合并使用。
(四)无论组织或个人原因造成当年未休假的,其假期不能跨年度继续使用,单位也不得以此为理由向职工发放钱物等补贴。
(五)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时,要对工作作出妥善安排,确保本部门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工作人员休假时,不得组织公费旅游,不得擅自延长休假时间。
(六)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七)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应优先安排业务骨干休假。
(八)厅领导和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主要领导应带头执行休假制度。
二OO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