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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农业标准化知识培训暨工作座谈会的预备通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04-11-03 10:05: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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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市[2004]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河南省、四川省、山东省、辽宁省、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办),黑龙江、广东、海南省农垦总局,山东、江苏、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快农业标准化的实施步伐,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人才队伍建设,我部定于今年11月下旬在山东召开农业标准化知识培训暨工作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1、农业标准化理论知识培训。

  2、总结、交流各地各行业农业标准化工作,特别是去年全国农业标准化工作会议以来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3、研讨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讨论修改《农业部国家级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管理办法》(讨论稿)及《农业部国家级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考核评审办法》(讨论稿)。

  4、考察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县(区)。

  5、探索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养殖小区、示范县、示范农场建设的有效模式,研究进一步推进农业标准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思路。

  二、参会单位及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河南省、四川省、山东省、辽宁省、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办),黑龙江、广东、海南省农垦总局,山东、江苏、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局)主管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处(室)负责人各1人,会议交流单位的代表各1人。

  三、有关要求

  1、请各单位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要求,总结“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农业标准化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请承担2001年、2002年、2003年农业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建设任务的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或具体承担单位提交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

  上述两类总结材料请于11月10日前分别报送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和行业主管司局各一式两份。

  2、请修改《农业部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管理办法》(讨论稿)及《农业部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考核评审办法》(讨论稿),形成书面修改建议(一式两份),开会时交会务组。

  3、请从中国农业质量标准网直接下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农业部国家级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管理办法》(讨论稿)及《农业部国家级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考核评审办法》(讨论稿)。

  其他事宜另行通知。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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