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关于开通我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告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05-07-20 09:58:33 【字体:
【字体:

关于开通我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交通厅等八部门关于云南省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促进我省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发展。现就开通我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5年7月25日零时起,在全省境内所有公路正式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二、云南省“绿色通道”网络内运输我省境内生产的鲜活农产品的范围是指:新鲜蔬菜、 水果、鲜切花、鲜活水产品,活的家畜、家禽,新鲜的肉、蛋、奶。

  凡不属于运输鲜活农产品范围的其它车辆,不适用我省“绿色通道”运输政策。

三、《绿色通道通行证》核发的对象为:整车并合法装载运输我省境内生产的鲜活农产品的营运车辆。实行一车一证,证车相符,查验后核发,在规定时间内当次运输有效,有效期限不得超过5天。

四、凡办理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车辆营运证件、参与我省境内生产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的经营业户,可持承托双方签字有效的《云南省道路货物运单》(甲种)、《道路运输证》、《行车证》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到起运地县交通运证管理所申领《绿色通道通行证》,经起运地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对承运人证件和承运鲜活农产品的真实性审核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免费给予核发《通行证》,实行起运地办证和交旧领新制度。

五、对持有《绿色通道通行证》并按规定运输我省境内生产的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通过我省境内的所有公路、隧道、桥梁、渡口收费站时,一律免收通行费。

六、各地公安、交通执法人员对持有《绿色通道通行证》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违反道路通行规则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对有超速行驶等其他危及交通安全行为的,公安部门要按简易程序规定当场处罚,及时放行;对有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

七、凡持有《绿色通道通行证》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应将通行证置于驾驶室前挡风玻璃左侧醒目位置,自觉接受公安、交通执法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应做到:

1、  装载的货物必须是本通告范围内所列的鲜活农产品且为整车装运;

2、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治超工作的要求,严禁超限超载运输。严禁弄虚作假,假借《绿色通道通行证》运输其它货物;

3、  空驶车辆不得使用《绿色通道通行证》及享受免收通行费优惠;

4、  不得转让、倒卖、涂改、伪造《绿色通道通行证》。

  凡有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的车辆,一律取消该车经营业户今后申领《绿色通道通行证》的资格。

八、在查验《绿色通道通行证》时,交通执法人员和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使用无效《绿色通道通行证》或违反以上规定的运输车辆,可采取以下处罚:

1、  没收《绿色通道通行证》,做好当事人签字的违章笔录,及时将情况书面反馈原发证机关;

2、  按规定收取该车通行费;

3、  按《公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自觉维护“绿色通道”秩序,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顺畅流通。

十、本通告自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执行。

云南省交通厅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