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业 部 文 件
关于召开全国农业产业化工作会议的通知
农经发[2005]14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决定召开全国农业产业化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全面总结2000年全国农业产业化工作会议以来的发展经验,分析农业产业化经营面临的新形势,提出下一步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工作思路,部署新阶段农业产业化工作。同时表彰一批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贡献突出的优秀龙头企业,以及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名额分配表和申报表附后)。
二、会议时间和地点
定于9月19日—20日开会,18日报到;地点在吉林南湖宾馆。
三、会议参加人员
各省(区、市)农业厅(局)、农委(办)主管领导及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同志各一名,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领导和联络员,中央有关部门的领导,部分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和优秀龙头企业代表以及有关新闻单位的同志。
四、有关要求
(一)推荐典型。每个省(区、市)要在评选先进的基础上推荐1个市或县和1至2个优秀龙头企业,每个典型材料在3000字左右,于8月31日前传真到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便于我部确定大会典型发言和书面典型交流。
(二)准备会议交流材料。各省(区、市)要将本地“十五”期间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和突出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于8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到吉林省农委,邮箱:77yushui@163.com,字数在4000字以内。
五、联系单位及联系方式
请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将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性别及所乘坐的飞机(火车)班次,于9月10日前报吉林省农委(会务组)。
吉林省农委(会务组),电话:0431—8906511(传真),联系人:曹金才;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电话:64193160、64193140(传真)、64193194,邮箱:nycyh@agri.org.cn。
附件:
1.全国农业产业化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和优秀龙头企业评选表彰办法;
2.全国农业产业化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和优秀龙头企业名额分配表;
3.全国农业产业化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
4.全国农业产业化先进工作者申报表;
5.全国农业产业化优秀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1:
全国农业产业化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和优秀龙头企业评选表彰办法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加快农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涌现了一批成绩突出的先进典型。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调动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决定表彰一批全国农业产业化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和优秀龙头企业。为做好评选表彰工作,现制定以下办法:
一、评选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农业产业化工作先进单位
1、高度重视农业产业化工作,机构健全,组织得力;
2、有比较完善的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并得到很好落实;
3、工作思路清晰,有符合当地实际的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龙头企业和优势产业带布局合理;
4、在指导当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建设生产基地、推进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5、基础工作扎实,统计、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及时完成党委、政府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和农户提供优质服务。
农业产业化工作先进单位从具体负责农业产业化工作的部门及工作比较好的县(市)中产生。
(二)农业产业化先进工作者
1、政治坚定,坚持原则,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业务能力强,认真学习、积极贯彻执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项政策;
3、能够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工作积极主动,求真务实,创新意识较强,能够及时研究和正确把握农业产业化经营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深入研究,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工作有突出贡献;
4、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注重团结协作,发挥榜样和带头作用。
先进工作者在从事农业产业化具体工作人员中产生。
(三)农业产业化优秀龙头企业
1、利益联结紧密,带动能力强,帮助农民增收明显:龙头企业主要通过合同、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带动农户,东部地区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应在5000户以上,中西部地区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应在3000户以上,有较大规模的生产基地;企业为农户提供了技术指导、培训等服务,带动农民增收每年有明显增长;
2、有较大的经济规模、经济效益良好、竞争力强:加工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应在3亿元以上,中部地区应在2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应在1亿元以上;市场型龙头企业年交易额东部地区应在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应在8亿元以上;外向型龙头企业年出口创汇额应在2000万美元以上;
3、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科技创新能力强:产品质量在全国同行业中名列前茅,获得国际或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认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名牌产品;有重大科技创新和专利产品,广泛应用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获得国家或省级科技进步奖励;
4、积极提供农村社会公共服务,在发生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及市场变化中,顾全大局,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农民利益表现突出;
5、积极参加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及时准确提供农业产业化统计、监测数据等有关情况。
优秀龙头企业原则上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为主,适当考虑有突出贡献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对评选出的农业产业化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和优秀龙头企业分别授予“全国农业产业化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农业产业化先进工作者”、“全国农业产业化优秀龙头企业”称号,颁发奖牌或证书。
二、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
本次评选表彰活动由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证监会、供销总社分别负责本系统评选的具体组织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税务、人民银行、证监会、供销社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活动,由各单位按照分配名额在本系统内单独组织评选,于9月2日前等额报送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要按照《全国农业产业化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和优秀龙头企业名额分配表》的数量组织评选,在评选中要征求本省(区、市)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的意见,并于9月2日前将评选推荐的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和优秀龙头企业等额上报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审核。
三、具体要求
(一)被推荐的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和优秀龙头企业,要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相关申报表,并附先进事迹材料(先进单位和优秀龙头企业1500字左右、先进工作者500字左右)。先进事迹材料标题用2号宋体加粗,正文用3号仿宋字体、A4纸打印(正反两面印)。优秀龙头企业还要提供与农民利益关系、带动农户数量证明(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或企业生产基地所在地的经管部门开据)、产品质量认证、专利证书、品牌证明以及近三年内获得省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证书等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二)申报表、先进事迹材料和龙头企业有关证明、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三)推荐材料和提供的有关证明务必准确、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评选资格。
附件3:
全国农业产业化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可复制
单位名称
|
|
受过何种奖 励
|
|
主
要
事
迹
|
|
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全国农业产业化先进工作者申报表
姓 名:
所在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可复制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
文化程度
|
|
|
籍贯
|
|
|||||
参加工作时间
|
|
专业技术职务
|
|
|||
工作单位
|
|
行政职务
|
|
|||
曾 受 过
何种奖励
|
|
|||||
工
作
简
历
|
|
|||||
主要先进事迹
|
(此表填不完的,可另附纸)
|
所在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级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省级主管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全国农业产业化优秀龙头企业申报表
单位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可复制
单位名称
|
|
|||
法人代表姓名
|
|
职工人数
|
|
|
龙头企业级别
(国家级或省级)
|
|
主营产品
|
|
|
销售收入(交易额)
|
|
出口创汇额
|
|
|
带动农户数
|
|
农户增收数
|
|
|
利益联结方式
|
合同( )、合作( )、股份合作制( )
|
|||
受过何种奖励
|
|
|||
主
要
事
迹
|
(此表填不完的,可另附纸)
|
|||
注:销售收入(交易额)、出口创汇额、带动农户数、农户增收数均以2004年度数字为准。
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