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农(办)字[2005]156号
转发农业部关于印发《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
免疫的操作规范》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畜牧)局:
现将农业部《关于印发<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05]2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规范要求实施免疫,确保免疫质量。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转发 动物防疫 规范 通知
抄送:省兽医防疫总站。
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05年12月15日印发
(共印30份)
农业 部 文 件
农医发[2005]27号
关于印发《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的操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指导各地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免疫预防工作,我部制定了《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
附件:
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A型禽流感病毒的高致病力毒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度传染性疾病,不但能给养禽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可能会引起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为做好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确保免疫密度,提高家禽群体保护力,防止疫情发生,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 免疫的范围和要求
对所有家禽实行强制免疫,免疫密度应达到100%(有特殊要求
需不免疫的家禽除外)。
二、 免疫使用的疫苗
必须使用农业部批准生产的禽流感疫苗。目前,农业部批准生产
的H5亚型禽流感疫苗有:
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
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
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
禽流感H5(N28株)-H9二价灭活疫苗。
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方法和剂量,请参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NY/T796-2004)。
三、 免疫的操作规范
(一) 常规免疫
1.种鸡、蛋鸡: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6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也可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初免,间隔3周后再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6个月再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1次加强免疫。
2.商品代肉鸡:10-14日龄时,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进行1次免疫即可(没有母源抗体的鸡,可在1日龄时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进行免疫)。
3.鸭: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每6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
4.鹅: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 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每4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
5.其他禽类: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或参照以上要求进行免疫。
(二)散养家禽免疫
每年春、秋按免疫程序各进行一次全面的集中免疫。
(三)边境地区家禽免疫
在常规免疫的基础上,边境省份在受到邻国疫情威胁时,距边境30公里以内的所有边境县,要对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四)候鸟活动和水网密集区家禽免疫
综合常规免疫,在候鸟迁徙季节来临之前,对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五)受威胁区家禽免疫
发生疫情后,对受威胁区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注:在以上方案中,禽流感H5(N28株)-H9二价灭活疫苗的使用可与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相同。
四、 免疫效果监测
各省、区、市要制定本地的免疫效果监测方案,及时了解家禽群体免疫状况。
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NY/T796-2004)的要求,用血凝抑制试验(HI)监测血清抗体。HI抗体滴度大于4log2时,判定为免疫合格。
免疫合格的家禽占免疫家禽总数的比例不应低于70% 。
主题词: 动物 防疫 规范 通知
抄送:财政部
本部发送:全国畜牧兽医总站、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部动
物检疫所
农业部办公厅 2005年1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