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业品牌化战略的实施,规范云南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名牌农产品是指在云南省境内生产、经评选认定获得云南省名牌农产品证书,准许使用云南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农业产出品、加工品、投入品、农业服务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
第三条 云南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以质量和信誉为基础,以市场和效益为依据,以推进农产品品牌战略为目标,采取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和社会监督,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核心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云南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坚持自愿、无偿、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对获得云南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在生产基地建设、产品营销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二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云南省农业厅负责组织领导云南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并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云南省农业厅授权云南省名牌农产品专家评审组统一组织云南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及公示、发布和发证等工作,专家评审组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负责云南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日常工作。
云南省名牌农产品专家评审组由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农业科研教育推广单位、质量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的领导、专家组成。
第八条 云南省名牌农产品专家评审组秘书处设在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具体负责云南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组织协调及受理申报、调查、论证、评估、初评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州(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云南省名牌农产品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注册商标;
(二)初级产品和加工原料有固定的来源,生产技术或初加工工艺稳定,批量生产满五年以上,食用农产品的加工条件达到国家食品卫生要求;
(三)有明确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加工技术规程,通过有关质量认证;
(四)产品在云南省境内生产,年产值超过3000万元,或产品具有显著的地域特点和民间传统工艺特性,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
(五)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在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检活动中无产品质量不合格记录,未发生过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遭受索赔且事实成立的情况;
(六)有质量管理和控制的专门机构和人员,产品质量稳定,有完善的质量档案和定期质量检测记录,产品质量责任可追溯。
(七)申请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无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四 评定细则
第十一条 云南省名牌农产品采取分项评分的办法考核认定,累计总分为100分,从高分按照认定计划依次认定,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计60分。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款规定的给予累加相应分值:
(一)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或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加3分;
(二)产品通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证明商标注册的加3分;
(三)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加3分;
(四)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3分;
(五)年出口创汇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加3分;
(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一项加1分,最高可加5分。
第十三条 品牌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由专家自由裁量评定,分值为0到20分,所有专家评定分值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为该品牌此项得分。
五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人向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10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形成推荐意见,报州(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2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规范性和真实性审核,形成推荐意见,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送云南省名牌农产品专家评审组秘书处,申报材料包括:
(一)《云南省名牌农产品申请书》(附件1);
(二)商标注册证书;
(三)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执行标准;
(五)可食用产品应当提交由农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根据无公害农产品标准检测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其他产品应当提交法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检测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六)州(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七)其他证明材料如获奖证明、认证证书、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装图片和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必要时提供实物。
第十六条 云南省名牌农产品专家评审组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通知申请单位15日内补报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20日内提交云南省名牌农产品专家评审组。
第十七条 云南省名牌农产品专家评审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按评定细则要求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内有关新闻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没有异议的,上报云南省农业厅认定;若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经查实申请人存在申报材料不实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云南省农业厅授权云南省名牌农产品专家评审组颁发云南省名牌农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云南省名牌农产品评选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云南省名牌农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要继续使用云南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应在期满前90天重新申请。
五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有效期内,证书拥有人可以在获得云南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云南省名牌农产品称号,并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条 云南省名牌农产品称号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云南省名牌农产品称号、被暂停或撤销云南省名牌农产品称号、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得认定的产品,不得使用云南省名牌农产品称号。
第二十三条 对已获得云南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产品质量发生重大事故,企业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云南省农业厅有权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云南省名牌农产品称号。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获得云南省农业名牌产品称号的申请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质量和信誉检查;申请人应主动配合。
第二十五条 参与评选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云南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选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漏申请者产品机密或者干扰评选认定工作导致评选认定不公正的,依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做出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省农业厅举报云南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法问题,也可向省农业厅申诉对云南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的不同意见。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标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省农业对举报、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出书面答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保护举报、申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云南省名牌农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云南省名牌农产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