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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06-09-13 09:15: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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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农办机字[2006]98号

 

各州、市农业局:

 

各州、市农业局:

 

各州、市农业局: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依照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57号令的《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06]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认真贯彻实施《规定》,切实推进我省农机维修业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统一认识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农机维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使之作为农机行业规范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切实维护农机使用者的权益。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定》。特别是系统内干部职工的学习宣传,强化培训教育,全面掌握《规定》、《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等相关标准和文件的内容,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能力,使广大农机维修经营户充分了解其内容,自觉遵守,做到知法、懂法,自觉依法办事。

二、深入开展农机维修点网点清理检查工作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规定》的相关要求,调查摸底,对现有农机维修网点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按照《规定》的要求,有针对性的制定措施。对已经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农机维修经营者,根据现行标准,按原来有效期期限,换发新的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已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但不够条件的维修点,要限期整改;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农机维修经营者,要敦促其在一定期限内,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对无照无证的农机维修经营者,要督促其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凭《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经营。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把关做好《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审核发放工作,同时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维护农机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农机维修市场正常秩序。

三、严格《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对申请新开办的农机维修点,要严格按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进行审核,根据审定结果核发相应维修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式样由农业部规定,由云南省农业厅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

四、 加强配合,做好农机维修业管理工作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并主动与当地工商部门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在工商部门的支持下,全力做好农机维修业的行业管理执法工作,使农机维修网点的管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工作中要坚持做到政务公开,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和程序,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同时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为广大农机维修经营者提供规范、便捷和周到的服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规定》的重要性,把《规定》的实施列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规定》顺利实施。要进一步明确负责农机维修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保障工作条件和经费,落实责任和任务。要努力创造条件,推动电子化审批,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农机维修管理工作水平。各州、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规定》实施情况,年底将贯彻实施《规定》情况以书面形式,一式二份分别报省农业厅农机处和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OO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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