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种畜禽合格证管理办法
云农(法)字〔2003〕1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种畜禽合格证管理,规范种畜禽合格证的制作、标注和使用行为,保护种畜禽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畜禽质量水平,根据《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种畜禽应当附有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禽合格证的制作、标注、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种畜禽合格证,是指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含经营种禽蛋孵化、种畜配种)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种畜禽时,向购买者开具的种畜禽合格的证明。
第四条 种畜禽合格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式样,其内容包括购种单位、供种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种畜禽品种、代次、种畜号、性别、年龄、种禽数量、质量鉴定、质鉴员及其质鉴证号、签发人及日期、监制单位及种畜禽合格证编号(见附件)。
种畜禽合格证的基本联次为左右两联,左联为存根联,销售者留存备查;右联为证明联,购买者作为所购种畜禽来源及质量凭证。
第五条 种畜禽合格证标注内容应当使用规范的文字,印刷清晰。
印刷种畜禽合格证所用纸张为80克的双胶纸,长和宽为22.5厘米×8厘米。纸张印有由淡绿色的猪、牛、羊、鸡图像、每两个图像下印有种畜禽合格证(七号字)字样、整个图像以30度角排列组成的底纹;标题为黑体四号字,监制单位为宋体小五号字,其他内容为宋体五号字;文字颜色均为黑色。
第六条 种畜禽合格证由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根据本办法印制或者直接向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领购。
第七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自行印制种畜禽合格证的,应当向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种畜禽合格证印制申请书;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质鉴员证复印件;
(四)种畜禽合格证印刷样品。
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申请者方可印制种畜禽合格证。
第八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向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领用种畜禽合格证的,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质鉴员证复印件。
第九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种畜禽经营业务时必须向购买方开具种畜禽合格证;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种畜禽合格证。
开具种畜禽合格证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左右联一次性如实填开,并加盖单位印章、质鉴员签署姓名及质鉴证号。
第十条 销售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猪、牛、羊、马、驴、兔、犬等一头(只、匹)一证,鸡、鸭、鹅、鸽、鹌鹑等一批次一证开具种畜禽合格证。
第十一条 开具或取得的种畜禽合格证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单位印章、质鉴员未签署姓名及质鉴证号、未按本办法制作的种畜禽合格证,不得作为种畜禽的合格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