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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修改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例》
来源:大理州畜牧兽医局兽医科       2011-11-24 16:42:4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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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近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609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共5章51条,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主管部门等方面作了如下规定:

     一、对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规定。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应当同时按照职责权限公布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 
    二、对生产企业的规定。一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二是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三、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的规定。
 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除具备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条件外,一是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二是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三是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四是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四
、对养殖者的规定。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五、对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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