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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6项规定
来源:玉溪市植保站       2011-01-14 15:13:1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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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3个农业部令,发布了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管理的公告,12月12日,农业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农药名称命名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两个公告。自2008年以来,我市农药管理部门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宣传6项规定,特别是与农药经营、农药使用最相关的《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药名称的管理规定等几项规定。进一步做好上述几项规定的宣传工作,方便大家了解,现把6项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一、从2008年1月8日起,停止批准商品名称。农药名称一律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自2008年7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二、将农药临时登记证的累积有效期由四年缩短到三年。

三、对于已批准正式登记的产品,在其申请续展时,应按新规定补充所缺少的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以便对其进行再评价。

四、提高农药登记门槛,减少临时登记与正式登记的差距,尤其是提高了临时登记在农药残留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规范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不得标注的内容。对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商标等重要信息标注的位置及其与农药名称的字体大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六、规范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梯度不得超过5个;添加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得降低。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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