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1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47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该意见的相关内容,群策群力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现就《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当前,我省高原特色农业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时期,应对农业兼业化、农地非粮化、农民老龄化,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的问题,亟需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承包农户为基础发展家庭农场,一方面可以培育专心务农的商品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另一方面,能够保留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契合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同时,促进农民就业和农村繁荣。
2013年起,中央1号文件连续三年都明确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2014年农业部出台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我省家庭农场起步较晚,还处于初级培育阶段,发展中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大部分地方尚未出台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和办法,不利于家庭农场的规范发展和有针对性扶持。二是受土地流转服务市场不完善等因素制约,农村土地流转困难。三是由于融资担保体系缺失和商业贷款门槛高等原因,家庭农场贷款难度大。四是家庭农场主要依靠农民自主经营,社会化配套服务缺乏。五是农场主素质普遍不高,示范和带动作用不明显。为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存在问题,使我省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47号)。
二、主要内容
(一)发展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合理布局,着力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经营管理规范、综合效益好、示范带动强的家庭农场,努力形成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多种农业经营主体功能互补、协同配合、互促共进的局面,不断提升高原特色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水平。
(二)发展原则
一是坚持农户主体,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坚持有序发展,与当地农业生产力水平、产业发展特点和农村劳动力状况相适应,防止拔苗助长,一哄而上。三是坚持适度发展,防止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四是坚持集约发展,不断提高集约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五是坚持生态发展,发展循环农业。
(三)关于发展类型。充分发挥我省高原农业资源多样性特点,明确了我省家庭农场的发展方向。一是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和增加农民收入为重点,有序发展种植类家庭农场;二是顺应城乡居民畜禽产品消费增长趋势,重点发展以养殖业为主的农场;三是突出立体模式,鼓励发展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四是利用闲置土地,适度发展休闲观光型家庭农场。五是鼓励协作,积极发展联合经营类家庭农场。
(四)关于规范管理
《意见》对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年产值、土地流转方面等作出了一般界定,但明确由县级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具体制定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制度。家庭农场自愿进行工商登记。
(五)关于示范创建
为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意见》要求各级研究建立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机制。示范农场的标准高于一般家庭农场,突出生产的专业性、规模的适度、经营的高效和绿色生态等方面。
三、扶持措施
一是从2015年到2020年,通过整合省级部门涉农资金,对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家庭农场实行以奖代补。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土地流转补贴等机制,引导承包土地优先、长期流向家庭农场。对家庭农场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规模化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照农业用地有关政策执行。三是推进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家庭农场的差异化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服务。四是家庭农场按规定享受国家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五是把家庭农场经营者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范围,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管理、会经营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六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各类服务。
四、组织领导
为促进工作落实,《意见》要求各地区、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了农业、林业、财政等部门职责,要求建立从家庭农场认定到注册登记、从示范农场评定到资金扶持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