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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 《2015年云南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农业厅办公室       2015-10-12 11:29:1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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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5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云南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5个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91号,以下简称《方案》)。为充分保障公民对我省无害化处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和效推进全省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维护养殖业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结合实际,现就《方案》出台的背景和《方案》的重点内容等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农业部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明确由农业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原由商务部管理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能划入农业部。我省省委编办印发了《关于省农业厅有关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将原由省商务厅管理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能划入省农业厅。今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农业部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5〕10号)、《农业部关于印发〈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5〕3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5 年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15〕11号),要求加大对屠宰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销售及屠宰病死猪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目前正值全省生猪屠宰职能移交的过渡阶段,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还存在薄弱环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本《方案》。

二、目的意义

肉食品是我国居民重要的食品来源,保障肉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畜禽屠宰监管工作是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全国各地生猪价格连续保持高位,屠宰场更会为了私利加大违法行为犯罪力度,一旦监管执法部门放松警惕,人们“舌尖上”安全就难以保证。本《方案》的出台,对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销售病死猪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整治目标和工作重点

针对当前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集中开展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病死畜禽等行为,进一步加强屠宰监管,全面落实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屠宰企业出厂肉品质量安全。

1.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畜禽屠宰主管部门要采取部门联合执法与单独执法相结合的方式,对私屠滥宰畜禽特别是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集中执法。采取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加大执法力度,扩大执法地域,增加执法频次,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地、肉食品加工集中地等私屠滥宰易发多发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进行集中整治。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防病害肉、“注水肉”等流入市场。

2. 严厉打击畜禽屠宰企业宰杀注水畜禽、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畜禽屠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屠宰企业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定点屠宰企业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的行为。严肃查处冒用、伪造定点屠宰资格证以及屠宰企业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

3. 严格检疫检验,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屠宰检疫制度,按照各项检疫规程的要求认真做好畜禽宰前、宰后检疫,并做好检疫工作记录,严禁检疫不合格畜禽进场屠宰。定点屠宰企业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要求,切实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严格实行“两证两章”出厂制度。对检疫不合格畜禽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品出厂(场)。

4. 强化日常监管,督促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畜禽屠宰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畜禽屠宰企业作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投入品自检、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加大屠宰企业日常监管力度,重点检查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农业(畜牧兽医)和畜禽屠宰主管部门要加大“瘦肉精”抽检数量和频次,加大对“瘦肉精”的监管和查处力度。

(二)明确了整治工作时间和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为3个阶段,分别为动员部署、集中整治、总结验收。

1. 动员部署阶段(5月1日—5月10日)。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努力营造专项整治行动社会氛围。

2. 集中整治阶段(5月11日—11月30日)。各地、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自查工作,落实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各项台账记录,严格按照畜禽屠宰、检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加工和检验,确保出厂肉品质量。集中开展大规模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维护屠宰行业正常生产秩序。

3. 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对畜禽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验收,总结工作成效,梳理存在问题,研究下步工作,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三)对整治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由省农业厅牵头,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参与,成立云南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农业厅。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具体工作,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发布专项整治信息。各地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专项整治行动。

2. 加强部门协作,提高执法效能。各地要加强部门协调合作,加大对畜禽屠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农业(畜牧兽医)和畜禽屠宰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开展工作,切实增进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整体合力。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意识。各地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畜禽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并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进一步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畜禽屠宰违法案件督办、查办机制。

    4. 强化报告制度,确保信息通畅。建立工作信息专报制度,重大信息及时上报。各地、有关部门要把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步打算、意见和建议等,分别于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报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于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各地、有关部门整治工作情况汇总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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