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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厅对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69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农业厅办公室       2017-09-09 16:06:4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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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农办函〔2017〕176

 

 

对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0692号建议的答复

 

李永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农药市场监管及禁用剧毒农药的建议”(第0692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国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农药生产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登记试验包括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试验,试验报告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进行农药登记评审,评审通过的取得农药登记证,方可生产农药。

一、关于除草剂对人体危害及其他生物危害性问题的建议

(一)毒性情况

农药都是具有毒性的,有的农药毒性高,有的农药毒性低,我国农药的毒性有五个分级标准 。 在毒理学中,半数致死量(简称LD50),是描述有毒物质或辐射的毒性常用指标。根据农药致死中量(LD50)的多少可将农药的毒性分为以下五级:

1.微毒农药。致死中量(LD50)为5000毫克以上/公斤体重。如多菌灵、百菌清、莠去津等;

2.低毒农药。致死中量(LD50)为501—5000 毫克/公斤体重。如乙酰甲胺磷、二甲四氯钠、丁草胺、草甘膦、氟乐灵等;

3.中毒农药。致死中量(LD50)为101—500毫克/公斤体重。如乐果、速灭威、敌克松、菊酯类农药等;

4.高毒农药。致死中量(LD50)为51—100 毫克/公斤体重。如呋喃丹、氟乙酰胺、磷化铝等;

5.剧毒农药。致死中量为1—50毫克/公斤体重。如久效磷、磷胺、甲胺磷 等;

目前我国农业用药品种主要以低毒为主。2015年农药使用中微毒农药占农药总量的0.43%,低毒农药占71.48%,中毒农药占25.19%,高毒农药占3.0%,剧毒农药占0.005%。 随着农药事业的发展,化学农药正向着高效低毒方向发展,只要严格按照规定和标签上推荐的对象、作物、浓度、方法和时间施用农药,就不会发生事故。

(二)除草剂使用及危害情况

我国农药市场先后有近百个除草剂产品,目前市场上主要使用的除草剂品种为草甘膦、乙草胺、莠去津等。

除草剂的危害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除草剂对农作物药害。除草剂农作物药害的原因主要有农药质量问题和使用技术问题。使用技术问题有:雾滴挥发与飘移、土壤残留、混用不当、施药器械性能不良、作业不规范等。二是除草剂对环境的危害。对环境的危害主要是除草剂残留,对后茬作物的影响较大。三是除草剂对人体的危害。大多数除草剂对人畜的急性毒性较低,极少有急性中毒发生。使用除草剂会在蔬菜等作物中残留,通过食物链而使人畜发生慢性危害作用。随着农药事业的发展,化学农药正向着高效、低毒、低残留方向发展,只要严格按照规定和标签上推荐的对象、作物、浓度、方法和时间施用农药,就不会发生事故。

1.百草枯的现状。百草枯是广泛用于农、林业的化学除草剂,具有广谱、速效的特点。作为热门除草剂,百草枯进入中国市场已30余年,目前的主流产品剂型为水剂。最初百草枯登记毒性只是“中等毒”,但因百草枯引起的(口服)中毒死亡率却高居各类农药中毒前列。最多时,国内每年因百草枯中毒死亡的有5000多人,全国24个省市常有百草枯中毒事件发生,以河北、河南、山东3个农业大省居多。2012年4月24日,国家农业部、工信部、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对百草枯采取限制性管理措施,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2015年7月10日,农业部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通过决议将百草枯毒性级别修订为剧毒。2016年7月1日,停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2.草甘膦的现状

建议中提到了华坪县草甘膦市场的现状,草甘膦的供货商很多,产品的含量、剂型规格包装也较多。

草甘膦在我国已使用多年,产品的含量、剂型种类繁多。其中10%的草甘膦水剂是一种工业废料,里面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对人体有很大毒害的铅等)在田地使用后,渗透到地下水,人类饮用后,易诱发各种疾病等,同时对环境、土壤污染大。因此,农业部于2009年2月25日发布第1158号公告停止批准有效成分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水剂登记。目前我省使用的草甘膦均是含量在30%以上的产品。

草甘膦作为广谱灭生性除草剂在我省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解决了农田及非耕地草害并缓解了农村劳动力缺乏的问题,其使用量也居我省除草剂使用前列。草甘膦在我国及世界各国农业生产中也是使用最为普遍的,拥有40年的良好长期安全使用记录,在世界160多个国家得到应用,并在全球进行了总数超过300个的独立毒理学研究。2017年4月,加拿大卫生部有害生物管理局(PMRA)公开了其草甘膦的再评估决议摘要报告:草甘膦不具有遗传毒性,不大可能会给人类带来致癌风险;草甘膦在膳食(食物和饮用水)中的残留量不会给人类带来健康风险。科学研究表明,草甘膦在动物体内不蓄积,在试验条件下对动物未见致畸、致突变、致癌作用。因此,草甘膦被列为低毒农药。任何除草剂不可能百分百无毒,相比其它除草剂高毒、高残留而言,草甘膦低毒、低残留,在目前状况下,草甘膦的安全性是除草剂中最高的。

二、关于农药管理问题的建议

建议中提到了“县、市植保站每年在农药使用高峰期,对农药市场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检”,但县、市都没有权威的检测机构,不能在短期内做出真伪判定。”

(一)我省农药检测能力较薄弱。目前我省农业执法装备不足,缺乏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全省只有一家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可以对农药产品进行检测,但由于规模较小,仪器设备使用时间长,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农药监督抽查的需要。针对这一问题,省农业厅正积极争取资金投入,加强检测装备,同时鼓励我省第三方检测机构申请认证,改善我省送样检测费时费力又费钱的状况。

(二)逐步加强高毒农药管控。针对高毒农药对农业生产、人类健康和环境生态的严重危害,农业部等相关部委相继发布了一系列公告加强对高剧毒农药的管理,1983年停止了“六六六”“滴滴涕”等有机氯农药的生产;2002年发布公告禁止使用“六六六”等18种高毒剧毒农药,到目前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已达39种,限制使用农药21种;2016年7月1日起停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2016年9月13日起不再受理、批准百草枯产品登记申请、境内使用的续展登记申请。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高毒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许可制度,建立农药可溯源平台。进一步规范高毒农药管理。目前,省农业厅正在抓紧时间制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和定点经营布局。

我国逐步建立了农药安全性评价及风险管理机制,通过有计划地、有步骤地开展再评价工作,科学地、主动地淘汰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相对低下的农药品种。例如,2015年对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等高风险农药的使用情况开展调查,农业部于2016年9月发布第2445号公告,对克百威等农药采取管理措施。我省自2014年起每年都开展农药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重点监测农药使用后造成农作物药害和防治对象抗药性等问题、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事件的产地用药情况、对有益生物和农田基础环境的安全性风险,农药使用过程中造成的人畜中毒情况。有效防范、控制和降低农药使用安全风险。

三、关于农药行业整体水平落后,区域布局不合理,农药产业结构调整问题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推行发展绿色农业,生物农药作为农业投入品之一,将发挥着重要作用。2016年,我国生物农药新增5种登记品种和372个田间试验申请,中国现有260家生物农药生产企业,约占全国农药生产企业的10%,生物农药制剂年产量近14万种,年产值约40亿元,分别占到整个农药总产量和总产值的11%左右。国家强调农业绿色发展,并且大力支持生物农药的应用,目前已试点实行生物农药补贴,使用面和使用率不断扩大。随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生物农药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生物农药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四、关于农药生产技术含量低,老的产品结构不合理,提高农药行业准入门槛问题的建议

2017年6月1日,新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在农药登记、农药生产、农药经营等方面都做出了修订,进一步提高了农药行业准入门槛。《条例》,一是严把登记关,取消了农药临时登记,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经登记试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二是实施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三是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实施经营许可制度,对高毒等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明确了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并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五、关于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合理的农药管理体系问题的建议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等5个配套规章在农药登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等方面都作出了新的要求。健全和完善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农药管理体系。一是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二是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针对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销售禁用农药等问题,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高毒等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明确了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程序。三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针对农药使用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等问题,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四是严格法律责任。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证《条例》得到切实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严格了法律责任:明确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以及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申请;无证生产经营以及被吊销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下一步,省农业厅将深入贯彻落实新《条例》,一是结合我省实际,积极配合省人大开展《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将出台云南省《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配套规章,进一步完善我省农药管理法规体系。二是加大宣传,开展教育培训,让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有关人员掌握新《条例》的要求,开展农药安全使用培训,大力推广应用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融合技术。三是落实监管责任。督促各级农业部门主动担责,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感谢你对农药管理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为我省农药产业健康发展、农药管理规范有序建言献策。

 

 

                                    云南省农业厅

                                 2017年 8月17

(联系人及电话:罗  0871-6417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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