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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农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17-04-27 10:01: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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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农办机〔2017〕79号

 

各州、市农业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责任,守护好安全生产最后一道防线,省农业厅结合实际,修订 完善了《云南省农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并请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各地、各行业 领域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与本预案的有效衔接。

 

 

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云南省农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省农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及处置程序,提高 农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 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 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 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 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农业事故应急管 理及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 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安全监管职责,强化事故预防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做好农业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1.3 编制依据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2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

1.3.3 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3.4 《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

1.3.5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

1.3.6 国家、云南省农机、渔业、农药、农村沼气项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省区域内农业生产或农业生产装备、物资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组织领导及日常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成立农业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人财物和后勤保障、责任落实等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部门领导、相关处(科)室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省农业厅成立云南省农业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领导小 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农业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

组长:省农业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

成员:省农业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省农业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省农业厅种植业处处长

   省农业厅能源办主任

   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站长

   省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站站长

   省植保植检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农业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收、处理农业事故信息,跟踪了解并指导处理与农业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未指定(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 挥机构的,由事故发生地农业主管部门及事故类别相关机构 (农机、渔业、农药监管、农村沼气项目)和先期抵达现场的 救援力量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农业主管部门领导、事故类别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农业事故, 制定现场抢救和紧急处置措施,协调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机构报告事故进展、救援等情况。

2.2.1 综合协调组。综合协调组具体负责与事故发生地安监、公安、卫生、宣传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伤员得到及时救治,事故事态及有关责任人得到控制,事故信息得以及时上报。

2.2.2 现场救援组。现场救援组具体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及财产;事故涉及危、化安全隐患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最大限度降低危害程度。

2.2.3 事故处理组。事故处理组具体负责勘查事故现场和事故装备的检验、检测,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负责查清事故发生 的基本事实、审查事故证据、分析事故成因和各当事人的过错 及责任,制作农业事故认定书;负责查明事故人员伤亡及损失 情况,负责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制作农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书;负责起草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

2.2.4 治安维护组。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做好群众的疏散和思想教育工作,确保现场抢救正常进行。

2.2.5 后勤保障组。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资 金、装备、物资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通讯及交通应 急保障等工作。

2.2.6 善后处理组。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稳定群众思想 情绪,解决伤亡者家属的实际问题,维护稳定,避免上访等事件发生。

2.2.7 事故处理专家组。省、州市应成立农业事故处理专家组,负责对农业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 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专家组成员由省、州市农业安全生产重点行业相关机构有关专家组成,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农业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

2.3 履行职责

发生农业安全生产事故后,各工作组应按照各自分工和职责,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农业主管部门及重点行业相关机构 领导及相关人员因职务调整或工作变动的,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新到任到岗人员应当及时了解、熟悉政策业务和农业事故应急救援、应急处置业务及有关工作组职责,确保人员到位、 责任到位。农业事故发生后,个别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农业主管部门及重点行业相关机构主管领导应当及时安排调整补充。

3 预测预警与信息报送

3.1 预测预警

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各类农业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处理,建立健全农业事故预警机制。要加强农业事故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农业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治理、早解决。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农业事故预测评估系统,对事故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农业重点行业相关机构应将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及时报送上级相关机构和同级农业主管部门, 提出预警建议。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在接到可能导致农业事故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反映、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2 信息报送

农业事故发生地农业主管部门及重点行业相关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事故信息,并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3.2.1 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业事故,事发地农业主管部门及事故行业相关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在事故发生2 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农业部及事故行业相关机构。

3.2.2 发生较大农业事故,事发地农业主管部门及事故行业相关机构应第一时间立即报告上一级农业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及事故行业相关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报告至农业部及事故行业相关机构, 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2.3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农业主管部门及事故行业相关机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直接将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农业事故向省农业厅及事故行业相关机构、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或农业部及事故行业相关机构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农业事故等级标准,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4个等级。

4.1.1 发生特别重大农业事故,由国家农业部启动I级应急 响应并组织实施,报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州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省、州市、县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处(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事故行业相

关机构及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 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1.2 发生重大农业事故,由省农业厅启动II级应急响应并 组织实施,报州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县、乡镇人民政府,省、州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相关处(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事故行业相关机构及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1.3 发生较大农业事故,由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报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 开展救援,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事故行业相关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乡镇级人民政府,州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事故行业相关机构及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1.3.1 发生一次死亡6-9人的较大事故,或受伤25-50 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省农业厅主要负责人、分管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和事故行业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理。

4.13.2 发生一次死亡3-5人的较大事故,或受伤10-24 人的事故,省农业厅分管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和事故行业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 科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理。

4.1.4 发生一般农业事故,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救援,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重事故行业相关机构及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并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请求。

4.2 先期处置

农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事 故行业相关机构应按各自分工和职责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装备和使用 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做好受害人及家属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发生人员死亡的农业安全生产事故,要立即通报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4.3 现场处置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安监、急救、消防、保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农业事故,应按规定由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或通报(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有关媒 体公布)事故信息,以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有效引导舆情。一般情况下,由农业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

4.5 应急结束

农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经现场应急救援 指挥部明确,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由事发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行业相关机构及有关人员积极做好事故装备、物资的检验、检测和鉴定,查清事故原因和各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组织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完善事故调查报告等。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的事故评估报告,参照有关规定,对受灾损失、征用物资和劳务等及时进行补偿或其他处理。

5.2 保险和救助

投保农业装备发生事故后,事发地农业主管部门应组织保 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 根据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实施理赔;因抢救伤员需要保险公司依法支付抢救费用的,事发地农业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伤员需要相关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 事发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知相关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5.3 分析总结

农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应对整个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上一级农业主管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6.1.1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检查、促进下一级重点行业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应建立完善救援队伍,保证应急正常响应。

6.1.2 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釆

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技术方案; 积极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处置能力。

6.2 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农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及时调动管辖范围内的应急执法车辆。同时根据现场需要,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3 医疗卫生保障

6.3.1州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可用于农业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

6.3.2各州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农业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区域发生农业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4 治安保障

州市、县级农业应急处置预案中,要协商公安机关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负责人,并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5 资金保障

地方人民政府要把农业事故应急救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确保农业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农业事故应急救援经费从财政预算中开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和保险解决或由事故责任者承担,事故责任者无力承担或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和保险无法 解决的,由农业主管部门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6 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农业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技 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6.7 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农业事故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同时有组织、有计划加强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应急救援技能训练。

6.8 演练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重点行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省、州市、县农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农业相关重点行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

7 附 则

7.1 农业事故分级标准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各项衔接工作。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

农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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