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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32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农业厅办公室       2018-09-30 14:21:4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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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农种植〔2018〕46号

对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326号建议的答复

李永辉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灭生性除草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建议,已交由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引导企业的经营策略改变的建议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2016年我国生物农药新增5种登记品种和372个田间试验申请,中国现有260家生物农药生产企业,约占全国农药生产企业的10%,生物农药制剂年产量近14万种,年产值约40亿元人民币,分别占到整个农药总产量和总产值的11%左右。国家强调农业绿色发展,并且大力支持生物农药的应用,目前已试点实行生物农药补贴,使用面和使用率不断扩大。下一步,我厅将围绕农业部“一控两减三基本”总体部署和要求,优化产业部局,加强农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支持企业采取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提升质量效益;推动企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创新研发具有云南特色和优势的绿色、安全、高效农药产品。

二、关于提高入行要求,提高农药行业的准入门槛的建议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农药登记、农药生产、农药经营等方面都做出了修订,进一步提高了农药行业准入门槛。一是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取消了农药临时登记,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经登记试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二是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明确了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三是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实施经营许可制度,对高毒等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实名购买,专柜销售;明确了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并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云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和《云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布局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和全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管理工作。下一步我厅将严格按照《条例》和相关配套规章严格准入制度,做好我省农药管理工作。

三、关于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合理的农药管理体系的建议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理顺了管理体制,由农业部门统一负责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管理,实施全程监管。农业部制修订了5个《条例》配套规章和6个规范性文件,落实并细化《条例》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全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一是严格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明确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生产,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二是加强高毒农药管控。截至目前,已累计禁用39种高毒高风险农药,在蔬菜、水果、茶叶等作物限用25种农药。对高毒等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制购买。我厅制定并下发了《云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布局实施方案》,要求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在符合申请条件的基础上必须符合我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三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针对农药使用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等问题,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四是严格法律责任。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证《条例》得到切实贯彻实施。下一步,我厅将深入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全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四、关于整顿农药行业秩序的建议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农药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一是规范农药经营行为。我厅印发了《云南省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工作指导意见》,指导各地有序开展农药经营人员培训,要求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经营的负责人及经营人员,采取集中理论知识学习培训和实训实习的方式,强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提升我省农药经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守法经营意识。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农药经营人员培训证书。有培训证书的经营者才能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才能销售农药。二加大农药质量抽检力度。每年按照农业部“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组织各地农业部门加强农药监督抽查、结果公开和立案查处,年抽检农药样品300个左右,重拳打击违法添加隐性成分、制假售假行为。2017年农药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91.8%,较往年有所提高。三是开展农药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禁用农药、假劣农药、添加隐性农药等行为,整顿市场秩序,遏制了非法经营、使用农药行为。下一步,我厅将加强宣传培训力度,加大假劣农资案件查处力度,强化检打联动,加强案件溯源,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加强农药追溯平台应用建设。

五、关于农药药害事故纠纷鉴定工作的建议

农药药害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为了规范、公正和及时处理农药药害事故纠纷,我省各级农业部门积极组织植物保护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及科研院校等相关专业专家对农药药害事故进行鉴定,开展药害事故的鉴定及损失评估工作。目前,农业部已着手制定农药药害事故鉴定管理办法,下一步,我厅将按照农业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开展农作物药害事故纠纷鉴定及损失评估工作。

感谢您对农药管理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

附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表

 

 

云南省农业厅

2018年8月22日

(联系人及电话:党怡菲 0871-6565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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