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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云南省第十二届第一次会议第070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农业厅办公室       2018-09-30 16:12:0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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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农种植201834 

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一次会议070号提案的答复

 

九三学社云南省委

们提出的关于完善种子政策,促进农民参与农作物品种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十一五”期间,我省已制定了发展云南高原特色农业的产业化规划和政策,鼓励和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各自的特色农业,开发特色农产品,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我省在地方特色农家品种开发利用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大进展,尤其是在荞麦、杂豆和糯玉米等作物开发利用方面,当地农业科研单位筛选鉴定出优良地方农家品种,组织农民自繁自用良种,大规模种植生产,引进企业与农民签订合同订单,并加工外销,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产业化开发,促进了农民增产增收,以及我省特色农产品的外销创汇。许多地方如:罗平、元阳等县域利用当地的特色农业,发展绿色生态特色旅游和发展绿色生态特色产业,改善了农户生计,为农民脱贫致富发挥重要作用。

你们提出的“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增加生态补偿补贴投入,实现绿色发展。”的建议,我们认为很有必要,但政策的出台需要省级农业和财政等多部门会商,并报省政府同意,资金要纳入财政预算,联合出台政策文件等,程序繁杂,我们将列入工作计划,积极推动该项工作。

二、农业部自2014年以来,就开始组织开展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四大作物良种重大科研联合攻关,整合了全国有关科研教学单位、种业企业各方资源、人才和力量,发挥了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创新种业科研新模式,取得了一大批重大成果。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效益优先,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现代种业创新体系,鉴定创制一批绿色优质新种质,培育选拔一批优质、抗病虫、节水抗旱、耐盐碱水稻,节水抗旱、抗赤霉病、强筋弱筋小麦,机收籽粒玉米,高产优质食用、功能型大豆新品种,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城市多元消费需求。

在示范推广联合攻关品种2000万亩以上,带动一批优势种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也必将带动农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多元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其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云南位于全球三大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区域,有着地理生态环境复杂、气候类型多样、生物和物种资源居全国首位,是现今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之一。境内海拔高差悬殊(76~6000m),地理生态环境和气候类型复杂多样,高山、深谷与山间盆地相间,北热带、南亚热带、中亚热带、北亚热带、南温带、中温带和高原气候等7种气候类型交错分布,造成了省内生物生存的若干“地理隔离”、“生态隔离”及“生殖隔离”, 从而限制了生物物种内个体间的“基因交流”,是天然的基因宝藏。 云南具有众多独特的资源,其中主要栽培植物500余种,重要野生近缘植物600余种,是中国三种野生稻、金荞麦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资源的主要产地之一;也是亚洲栽培稻(Oryza sativa )、荞麦(Fagopyrum)、茶(Camellia sinensis)、甘蔗(Saccharum sinense)等主要粮经作物的起源地或多样性中心。其次,云南还是蜡质玉米、云南小麦亚种(Triticum aestivum ssp. Yunnanense,当地称“铁壳麦”)等作物的次生起源中心。在世界上已命名的18个种、2个亚种和2个变种的荞麦资源中,云南分布有12个种、2个亚种和2个变种,占世界荞麦种数的2/3以上。云南稻类地方品种的数量居全国第二(6333份),是我国栽培稻地方品种等位基因最丰富的地区;云南小麦是我国特有的普通小麦3个亚种之一;云南也是玉米种质资源密集分布区,糯玉米资源数量约占全国总量的近40%,且多样性最丰富,其中四路糯是云南特有的糯玉米类型,被认为是糯玉米的原始类型。丰富的农作物资源备受国内外关注,每年均有全国各地研究者到云南采集各类资源,包括国外研究机构也纷纷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我省资源。这也足以说明保护我省丰富和特色的作物种质资源的重要性。 目前,在我国保存的40万份农作物种质资源中,云南就有4万余份,占全国十分之一以上。

在获得78个缔约国的批准后,联合国通过了历史性的《名古屋议定书》,于2014年10月12日生效。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同意在今后10年内,采取“有效和紧急”行动,保护全球森林、珊瑚礁和其他濒危的生态系统,以避免失去人类赖以生存的世界生物多样性的状态,确保人们更好地获取遗传资源和公平地分享资源使用所得惠益,发展中国家拥有本国丰富生物资源主权,并有权批准使用利用资源,同时,也与使用资源的发达国家共同分享开发资源带来的利益。目前,我国2015年11月4日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一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 中列入资源利用惠益条款,农业部《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还没有根据新《种子法》要求,重新修订出台,至今,农民能否分享种质资源带来的惠益还没有具体规定。

因此,构建一个包含科研机构人员、种子企业和农民等多方合作和协同发展的平台,建立利益分享机制,形成保护传统品种及种质资源的合力,目前还难以实现。

望您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云南省农业厅

                            2018年6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党怡菲 6565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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