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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开办〔2018〕161号
公开日期
2018-10-06
生成日期
2018-10-06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18-10-06 16:43: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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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扶贫办:

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全省脱贫攻坚实际,现就完善云南省扶贫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标准,把握好扶贫龙头企业的认定条件

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必须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以建立精准带贫减贫机制为导向,以贫困人口参与共享为基本标准。加强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培育,切实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增强辐射带动贫困户增收的能力。

(一)依法合规经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管理有序,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所选扶贫项目应符合脱贫攻坚规划。主要是种植养殖业、林草业、农产品加工业、特色手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以及与贫困户增收密切相关的电商、旅游等精准扶贫,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二)建立稳定的带贫机制。企业应履行扶贫责任,通过发展产业自觉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包括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打工就业、流转贫困户土地经营权参与产业化经营、整合涉农资金投入项目形成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及贫困户的其他生产资料参与入股分红等形式。

(三)具有明显的减贫成效。扶贫龙头企业应带动一定数量贫困户,获得稳定就业或经营收益。

二、严格把关,确保扶贫龙头企业质量

(一)企业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主要扶贫业务所在行政区域范围,自愿向所在县(市、区)扶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若扶贫业务在州(市)内跨县(市、区),企业可向所在州(市)扶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若扶贫业务覆盖2个以上州(市),企业可向省级扶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鼓励和支持“万企帮万村"的企业参与认定。申请时企业应提供带贫减贫情况和利益联结机制情况。

(二)扶贫部门审定。各级扶贫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带动贫困户或绑定合作社的情况,是否列入征信系统黑名单等。审核结果在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扶贫部门印发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并录入扶贫龙头企业信息系统。

三、政策支持,明确扶贫龙头企业优惠条件

(一)财政资金支持。一是贫困县可统筹使用涉农整合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在贫困村设立扶贫车间和贫困户参与度高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产权折投量化到村集体所有,租赁给企业使用,通过建立订单农业、牲畜托管、股份合作、产销对接等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贫困户增加收入,稳定脱贫。二是可根据带动贫困户的脱贫方式、脱贫数量等给予扶贫龙头企业适当奖补,每带动1户可一次性给予最高3000元奖补,奖补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可按照带动脱贫30户以下、30-50户、50户以上等划分标准,最高给予20万元奖补,奖补政策及资金由各县统筹安排。三是鼓励整合“定点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等社会帮扶项目和资金支持扶贫龙头企业。

(二)金融贷款支持。优化运用扶贫再贷款发放贷款定价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合规增加对扶贫龙头企业扶贫再贷款支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到贫困地区开展产业精准扶贫,按照带动贫困户数量给予企业、合作社等不低于50%的贷款贴息;对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每带动1户按照给予2万元贷款额度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全额贴息。奖补细则及资金由各县统筹安排。

四、完善制度,严格扶贫龙头企业管理

(一)监测评估制度。建立扶贫龙头企业监测和评估机制,扶贫龙头企业每年须上报企业生产经营、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增收等情况。各级扶贫部门应准确、及时录入全国扶贫龙头企业信息系统,为扶贫龙头企业的认定和退出提供依据。

(二)动态调整制度。扶贫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每年集中组织认定一批扶贫龙头企业,每年对已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评审,合格企业继续享有扶贫龙头企业称号和政策支持,不合格企业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责任追究制度。在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奖补过程中,坚决查处把关不严、以假乱真、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套取挪用扶贫资金、借扶贫名义进行权力寻租、勾结套利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享受支持政策但没有履行带贫减贫责任、违规或违法经营、损害贫困群众利益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取消龙头企业资格,追回所享受的扶贫资金并依规处以罚款,且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四)宣传奖励制度。加大对带贫减贫效果显著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每年根据带动贫困户和贫困村的多少,选择部分扶贫龙头企业作为脱贫攻坚先进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10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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