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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的兽药处罚案
来源: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12-31 09:23:5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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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93月16日,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兽药监督抽检中,抽取了刘某经营的哈尔滨正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青霉素钾” 批号为20180903样品三份。经曲靖市兽药饲料监察所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执法人20195月13日员对刘某进行询问调查证实,刘某调入“注射用青霉素钾”50盒,是从昆明明波市场上一个叫蔡丙胜(流动商贩)送来给他的,在调查过程中,由于刘某不能提供完整的购销记录,因为他说是自己用来治疗牲畜和送他家的亲戚处理完了,所以无法认定其违法所得。

20195月13日,农业农村局根据所收集的证据材料,认定当事人经营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的兽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项之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1、责令限期整改;2、没收价值人民币600.00元的兽药款;3、罚款人民币2400.00元整;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违法所得的认定、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并罚问题。

本案中按《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否则,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项之规定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否则按《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行为,以违法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劣兽药的违法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但是由于张满富没有按《兽药管理条例》得要求建立购销记录,从而难于认定违法所得。在这种情况下张满富同时有两种违法行为:一是未建立购销记录、二是经营劣兽药。由于这两种违法和为相互独立,故应当分别给予处罚,合并执行。由于难以认定违法所得,故以其经营劣兽药的行为只能按无违法所得处理。据此,县畜牧兽医局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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