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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畜禽标识处罚案
来源: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12-31 09:25:0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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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畜禽标识处罚

 

【案情概述】

2019611日,某县公安局民警在杭瑞高速龙陵段黄草坝加水站开展查缉过程中,查获奎某在田龙驾驶的车牌号为云M36738重型仓栅式货车上运输的14头黄牛与持有的动物检疫证明证物数量不符,随即押运至某龙陵县某镇大坝坪子(原大坝机场内)留验观察,并于2019611日将案件移交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遂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奎某将当日上午从某县某镇某村启运至某州某县某镇18头黄牛运输至某区某镇牛市场后,剪切了12枚耳标,于当天带到某州市,佩戴在其购买的黄牛上,并持原18头黄牛的检疫证明运输14头黄牛。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收缴编号为5311208010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1份、耳标号附件1份、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1份、牛二维码耳标12枚;

2.并处罚款20000.00(贰万元)元整。

【案例评析】

 本案主体适格,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案中,当事人变造12枚二维码牛耳标,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即禁止变造畜禽标识之规定。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立案后,当事人奎某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但其“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经营黄牛的行为,属刚接受完行政处罚后再次违反《动物防疫法》,情节较重,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作出:收缴编号为5311208010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1份、耳标号附件1份、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1份、牛二维码耳标12枚;并处罚款20000.00(贰万元)元整的处罚决定。但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如何处理本案中没有提及,应当在案件处理意见书中提出另案查处并对承运人给予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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