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处罚案
【案情概述】
2019年10月17日,某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企业、种植大户的基地,完成监督抽查23批次蔬菜样品的抽样任务,并将样品送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进行检测。经检测,某市马永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抽取的1批次样品,抽样名称编号:番茄HH—53,检出农药氟虫腈含量超过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标准值≦0.02,实测值0.12,超标6倍),认定为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2019年11月9日,某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检结果通知单》和《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未提出异议。2019年11月6日经某市农业农村局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抽样前后共分13次销售该批农产品(番茄),平均销售价格为2.6元/千克,总产量约400千克,共计销售金额为:104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台帐,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查明,该批涉案农产品(番茄)的销售金额约为10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40.00元,并处罚款20000.00元。
【案例评析】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作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
本案中,番茄HH—53,检出农药氟虫腈含量超过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标准值≦0.02,实测值0.12,超标6倍),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认定为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肆拾元整(¥1040.00元),并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罚没款贰万壹仟零肆拾元整(¥210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