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农规〔2019〕3号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推进现代畜禽种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制定了《云南省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1月11日

 

云南省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建立或者确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并负责建立或者确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日常管理。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负责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址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远离污染源,水、电供应有保障;

(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三)场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隔离分开。办公区设技术室、资料档案室等;生产区设置饲养繁育场地、兽医室、隔离舍等;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粪污排放处理场所,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完善;

(四)有与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畜禽舍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主管生产的技术负责人具备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直接从事保种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五)种畜禽来源清楚,符合品种特征特性;

(六)有切实可行的保种方案,包括保种原则、保种目标、保种方法、技术路线、保障措施、保种效果监测等;

(七)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饲养、繁育、免疫等技术规程,有完整的保种记录和档案资料;

(八)达到种用标准的单品种基础畜禽数量要求:

猪:母猪100头以上,公猪12头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牛、马、驴:母畜150头(匹)以上,公畜12头(匹)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羊:母羊250只以上,公羊25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鸡:母鸡300只以上,公鸡家系数不少于30个。

鸭、鹅:母禽200只以上,公禽家系数不少于30个。

兔:母兔300只以上,公兔60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12个。

犬:母犬30条以上,公犬不少于10条。

蜂:60箱以上。

抢救性保护品种及其他品种的基础畜禽数量要求,由云南省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规定。

第五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在畜禽遗传资源的中心产区,范围界限明确;

(二)保护区内应有2个以上保种群,保种群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千米,保种群不得杂交。蜂种保护区具有自然交尾隔离区,其中,山区隔离区半径距离不小于12千米,平原隔离区半径距离不小于16千米;

(三)保护区具备一定的群体规模,单品种资源保护数量不少于保种场群体规模的5倍,所保护的畜禽品种质量符合品种特征特性和品种标准;

(四)有切实可行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方案,有科学合理的配种留种制度、血统更新计划和动物防疫制度等。有保护区建设单位与保护区内养殖场(户)签订的保种协议。

(五)有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配备集中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设施。

第六条 从事活体保种的省级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除具备保种场的相应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不少于3个品种,符合品种特征特性、达到种用标准的单品种基础畜禽数量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八)项的要求;

(二)建有质量检测室,配备有相关仪器设备,具备正常开展相关检测的能力;

(三)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有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第七条 从事以低温生物学方法保存遗传材料的基因库的条件要求,按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4号)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立和确定程序

 

第八条 建立或者确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应当符合云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要求。

第九条 从事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内畜禽资源保护工作,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

第十条 申请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见附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

(三)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手续等有关证明复印件;

(四)保种场和从事活体保种的基因库,应当提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五)场区平面图,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情况表;

(六)种畜禽来源说明及系谱;

(七)保种方案、保种选育及生产记录表,技术规程、管理制度等档案资料;

(八)保护区需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保护区的文件(规划、公告)。

第十一条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州、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州、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审验,形成审验意见。

第十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自收到审验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经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地址、性质或者保护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申请。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六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周边交通要道、重要地段,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根据保种计划和工作需要,定期采集、补充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条件的要对保存的遗传材料进行备份。

第十八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内容主要包括:

(一)群体规模数量;

(二)主要性状的变化情况;

(三)保护与选育的主要工作;

(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保种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保种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每两年组织专家对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保种效果进行评估,确定保种效果等级,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保种效果分良好、合格、较差3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资格:

(一)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

(二)擅自变更地址或者保护内容的,或者擅自变更名称、性质等,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

(三)两年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

(四)两次省级保种效果评估为较差等级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保种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以活体保护为手段,以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为目的的单位。

(二)保护区,是指国家或地方为保护特定畜禽遗传资源,在其原产地中心产区划定的特定区域。

(三)基因库,是指在固定区域建立的,有相应人员、设施等基础条件,以低温生物学方法或活体保护为手段,保护多个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基因库保种范围包括活体、组织、胚胎、精液、卵、体细胞、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后施行。

 

附表:云南省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申请表

填写说明

1.本表规格为标准A4纸,竖装。须打印。

2.申请类型:在申请类型方格内打“√”。

3.保种场、基因库必须填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4.资源名称:填写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内的品种名称。

5.保护方式:填写活体、冷冻精液、冷冻胚胎等。

6.资源来源:指县域外引进、本地原产收集、本场自繁自育等方式。

7.申请报告:根据申请类型,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编写。

8.本表可复制、加页。

 

相关解读:

部门解读 | 解读《云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