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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来源: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2019-04-24 14:55:1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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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省兽药饲料检测所: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促进养殖环节科学安全合理用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19〕13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组织实施

各州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承担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等方面的工作,省兽药饲料检测所具体负责兽药残留检测工作。

二、抽检要求

(一)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见附件3)。

(二)科学确定抽样方式。全年均匀抽样,不得在某一

时段集中抽样。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三)兽药残留检测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附件4)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附件3)。

(五)各地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在检测出阳性样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送抽样单位、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结果按要求填报表格(见附件3)。

三、结果处理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样品来源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对使用了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发现假劣、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缴销毁,并及时通报省农业农村厅和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从重处罚的情形,应依法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四)超标样品处理结果请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四、工作要求

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结果实行季报制度,请省兽药饲料检测所分别于2019年5月底、7月底、9月20日和11月底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和相关表格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分次报残留办和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及电话:杨锦华     0871-63116830

 

附件:1.2019年度云南省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计划

2.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3.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追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4.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附件1 2019年兽药、残留抽样计划20190401.doc
附件2 2019年动物和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doc
附件3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跟踪检测结果汇总表.doc
附件4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xls
关于印发《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pdf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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