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2019-04-26 17:27:16 【字体:
【字体:


 

各州(市)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林业和草原局、供销合作社、扶贫办:

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税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国家林草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开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农发〔2019〕3号)要求,为扎实开展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现将《云南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州(市)党委农办要及时向州市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迅速安排部署落实到县。

 

中共云南省委农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银保监局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

 

 


云南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

专项清理行动方案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发展,切实强化政策扶持,加大培育力度,全省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农户入社率稳步提高,在提升农业组织化水平、促进农民增收、助推脱贫攻坚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但与此同时,合作社发展质量不高、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一些有名无实的“空壳社”参与脱贫攻坚,享受国家扶贫优惠政策,但没有实际经营活动,带贫效果不明显,甚至出现失信违约等问题,不仅未能发挥合作社应有的组织优势,反而影响了脱贫攻坚的实际效果,损坏了合作社的整体社会形象。根据中央农办等11家部委印发《关于开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提高合作社带贫益贫能力的部署要求,以加强合作社规范管理、提升发展质量、助推脱贫攻坚为目的,以集中清理“空壳社”为重点,按照精准排查、依法清理、分类处置、全面提升的原则,坚持清理整顿与加强服务紧密结合,切实强化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政府职能部门联动协作的工作机制,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通过开展专项清理行动,进一步提升对合作社的指导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合作社依法规范健康发展,夯实乡村产业发展的组织基础,为推进脱贫攻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营造良好环境。

二、清理范围

按照突出重点、明确标准、分类处置的要求,在对合作社发展情况摸底排查基础上,重点对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在抽查抽检中发现异常情形、群众反映和举报存在其他问题的合作社,查核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分类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七类:

(一)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

(二)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

(三)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

(四)涉嫌以合作社名义骗取套取国家财政奖补和项目扶持资金。

(五)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线索。

(六)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如变相高息揽储、高利放贷和冒用银行名义运营等。

(七)享受国家扶贫优惠政策但未对贫困户起带动作用、与贫困户分红协议落实不到位等。

三、重点工作和步骤

(一)摸底排查。各地要结合清理范围,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坚持“自下而上、多措并举”原则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市场监管部门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抽查抽检存在异常情形的合作社名单,提供给同级农业农村、水利、税务、林草、供销等部门和单位。税务部门负责整理提供合作社税务登记情况。农业农村、水利、林草、供销、扶贫等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各自业务领域合作社发展情况和群众举报的合作社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全面摸底排查。

(二)精准甄别。通过现场查看合作社经营场所、生产基地、管理制度、财务会计账目等,结合实地问询合作社交易相对人、成员、村两委等,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线索逐一进行认真核实,并就合作社经营状况作出准确判断,以县为单位形成统一的问题台账,并研究制定拟采取措施、整改进度计划,为清理整顿提供依据,为分类处置和依法查处奠定坚实基础。

(三)分类处置。严格依据问题台账,依法依规、对标对表进行分类处置。对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的合作社,引导其自愿注销;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合作社,可采用简易注销方式办理注销。对有生产经营活动、运行管理不规范的合作社,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政策宣传,指导其对照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办社;对发展遇到困难的合作社,及时跟踪帮扶。对缺乏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特征,但符合其他市场主体设立条件的,可引导其自愿设立、依法登记,并从政策咨询、经营方式等方面做好指导服务。特别是对于享受国家扶贫优惠政策,参与脱贫攻坚的“空壳社”,要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切实保障贫困户利益,确保脱贫攻坚扎实有序推进。

(四)严格依法惩处。在清理整顿工作过程中,发现涉嫌骗取套取涉农资金补助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的,移交财政部门依法查处或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发现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会同银保监部门等负责查处工作。

(五)构建长效机制。各地要以专项清理整顿行动为契机,强化合作社规范发展长效措施,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公示等手段,开展合作社运行情况动态监测。加强基层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提供合作社设立辅导和跟踪指导服务。加强合作社登记管理,依法规范登记注册,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探索简化合作社注销登记程序,畅通合作社退出渠道。要将此次清理整顿行动与脱贫攻坚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参与扶贫合作社的筛选和监管制度,明确筛选标准与程序,加强利益联结机制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管,增强合作社带贫实效。县级农业农村、林业、供销等部门要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中心,为合作社发展提供财务核算、政策咨询、供求信息、业务指导、技术培训等综合服务,促进合作社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四、责任分工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主体,逐级压实责任,切实把清理整顿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

(一)省级统筹推进。省委农办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云南银保监局、省林草局、省供销社、省扶贫办等部门和单位,建立省级专项清理行动联席会议,统筹推进专项清理整顿工作,调度通报进展情况,联合开展检查指导,督促各地落实清理整顿任务和要求,总结进展和成效。

(二)州市监督指导。州市级党委农办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迅速安排部署,按照属地原则压实县级责任,定期汇总上报进展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跟踪指导县级做好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三)县级组织落实。县级承担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主体责任,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挂帅、研究部署、推动落实,统筹协调县级相关部门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分类处置、辅导服务等工作,确保专项清理整顿行动落地见效。

五、时间安排

(一)全面排查甄别阶段。2019年4月30日—6月10日,各县(市、区)全面启动排查甄别,向州市上报排查清理情况报告。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统计汇总排查清理情况,形成报告,于6月15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9年6月11日—10月15日,各县(市、区)组织开展问题查处和分类处置,对照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各地要根据整顿整改情况,集中通报一批典型案例。省、州市要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对重点地区清理整顿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核查。

(三)全面总结阶段。2019年11月10日前,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要在认真总结各业务领域清理整顿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报告,填写《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统计表》(附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本次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发改、财政、水利、税务、银保监、林草、供销、扶贫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党委农村综合部门的统筹协调下,立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情况通报、联合查处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地要积极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政务信息平台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空壳社”清理整顿工作宣传报道,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提高全社会广泛关注参与清理整顿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工作档案管理。各州(市)、县(市、区)要加强开展专项清理行动的文字、图像等档案收集管理,为工作扎实开展提供坚实有力依据,确保工作经得起检查核验。

(四)定期上报进展情况。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跟踪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形成进展报告,于月底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五)设置举报电话和信箱。省农业农村厅设置举报电话:0871-65654827、65652308、65653832、65749487,在厅大厅内设置有举报信箱,并将本方案在农业信息网公开发布,欢迎社会各界加大监督举报力度。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对助推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性,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重大情况随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