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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 (2021—2035年)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2020-06-24 18:51: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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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种质资源有效保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24日

 

云南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

(2021—2035年)

 

目 录

一、规划背景

(一)主要成效

(二)存在问题

(三)发展趋势

二、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二)基本原则

(三)发展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

(二)强化精准鉴定与深度挖掘

(三)推进种质资源开发与利用

(四)强化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

四、体系建设任务和布局

(一)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

(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体系

(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

(四)农业微生物资源保护利用体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二)健全法规规章,建立保护体系

(三)加大投入力度,强化基础保障

(四)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保护利用

(五)加强合作交流,规范资源交换

 

一、规划背景

农业种质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重要农产品供给的战略性资源,是农业科技原始创新与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芯片”。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具有公益性、基础性、长期性等显著特点。云南位于全球3大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区域,且有许多极其珍贵的特有生物属、种,在全国乃至世界农业种质资源领域均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以及农业农村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3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本规划所指农业种质资源主要包括农作物、畜禽、水产和以食用菌为主的农业微生物等遗传资源。

(一)主要成效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国家的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和具体指导下,云南省先后开展了两次主要农业种质资源系统收集和多次专项(作物、畜禽、中药材、水产、微生物等)考察搜集工作。经过几代人多年的努力,初步建立了农业种质资源的分类收集和系统保存体系,一大批珍贵的农作物、畜禽、水产、食用菌等野生资源、地方品种和栽培原种等资源得以收集保存。以蔡希陶、吴征镒、程侃声等为代表的一代又一代科学家,带领有关科研院所研究团队,对云南生物资源、农业生物资源开展了广泛的调查、鉴定和评价,搭建了若干云南生物资源和农业生物资源保护和利用研究平台并取得显著成效;先后出版了《云南省生物物种名录》《云南植物志》《云南野生动物》《云南两栖爬行动物志》《云南鸟类志》《云南鱼类志》《云南省家畜家禽品种志》《云南省畜禽遗传资源志》《云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志》《云南作物种质资源》《云南天然药物图鉴》等系列专著;积累了大量的生物资源、农业种质资源数据和研究成果;培养了一大批优秀人才。为深入开展云南乃至全国的农业种质资源研究、保护、利用提供了科学依据,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与保护成效显著

(1)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基本形成。以国家级资源圃库为核心,区域作物资源圃库为补充;省级公益性科研单位为依托,中科院、高校、企业为补充;专业化资源圃库为主体,科研团队和项目组为补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迁地保护体系,以及以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植物园、特有作物原地保护点建设等为主的原位保护体系不断完善,基本形成了异地保存和原位保护结合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保护体系。大批珍稀濒危和特有农作物种质资源得以保存。其中,国家级特色资源圃7个,分别为国家果树种质云南特有果树砧木资源圃(省农科院园艺作物研究所,昆明)、国家甘蔗种质资源圃(省农科院甘蔗研究所,开远)、国家种质大叶茶树资源圃(省农科院茶叶研究所,勐海)、国家高原野生稻种质资源圃(省农科院生物技术与种质资源研究所,勐海、昆明)、农业农村部罗望子资源圃(省农科院热区生态农业研究所,元谋)、农业农村部橡胶和澳洲坚果种质资源圃(省热带作物科学研究所,景洪)、农业农村部咖啡和石斛种质资源圃(省德宏热带农业科学研究所,瑞丽)。此外,在元江、澜沧、思茅、景洪、龙陵、耿马、勐海、勐腊、宁洱、墨江、镇沅、绿春、屏边、永善等县(市、区)建立了一批以野生稻和茶树资源等为主的国家级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区域作物资源库圃7个,分别为农作物种质资源种子库(省农科院,昆明)、花卉植物资源圃(省农科院花卉研究所,昆明)、药用植物资源圃(省农科院药用植物研究所,昆明)、热带亚热带经济植物资源圃(省农科院热带亚热带经济作物研究所,保山)、高山经济植物资源圃(省农科院高山经济植物研究所,丽江)、热区特色经济植物资源圃(省农科院热区生态农业研究所,元谋)、桑树资源圃(省农科院蚕桑蜜蜂研究所,蒙自)等。此外,云南大学、云南农业大学、云南师范大学、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所、中科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等单位和相关研究团队、项目组也收集保存了大量农作物种质资源。截至目前,全省保存的各类农作物种质资源超过10万份(其中,专业化规范保存5万余份),资源标本6.5万份,资源保存量、保存种类位居全国各省区前列。其中,稻种资源、甘蔗资源、大叶茶树资源、花卉资源、热带果树资源、猕猴桃资源、红花资源、大麻资源等在全国占有特殊的地位。

(2)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初步形成。以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为主体,特色畜禽遗传资源保存库为补充的云南畜禽遗传资源保存保护体系基本形成。截至目前,云南省列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或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畜禽资源有76个,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地方资源11个,列入云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有44个。已有38个畜禽遗传资源建立了48个保种场,27个畜禽遗传资源设立了55个保护区,9个国家畜禽保护资源均建立了相应的保种场和保护区。对独龙牛、瓢鸡、大围山微型鸡、弥勒红骨羊等濒危资源实行了抢救性保护,大多数品种的基因得到了保存。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和云南省草地动物科学研究院等相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分别建设了畜禽遗传资源库和牧草资源圃,保存了一批牛羊猪禽的冻精、胚胎、细胞等遗传物质和部分牧草资源。

(3)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初步建成。初步建成了以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省级水产原良种场为主体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体系。截至目前,全省建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15个、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6个,省级水产原良种场26个,主要保护的鱼类种质资源和云南特有土著鱼类100余种。云南“六大名鱼”滇池金线鲃、抗浪鱼、大头鲤、丝尾鳠、云南裂腹鱼、滇池高背鲫等人工繁育成功,为水产资源挽救和保护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滇池、抚仙湖等湖泊以及金沙江、澜沧江等河流多次实施大规模人工放流,滇池金线鲃等实现回归滇池湖体,星云湖大头鲤数量恢复性增长。中科院昆明动物研究所等单位保存的100余种云南土著鱼类的亲本群体为开展远缘杂交奠定了种源基础。

(4)收集保存了大量食用菌和农业病原菌等微生物资源。中科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收集保藏了大型菌物干制标本突破10万份;中华供销合作总社昆明食用菌研究所保藏了食药用菌干制标本超过4万份、活体样品1500余份、菌株3000余个,提取保存遗传物质1000份以上;云南省微生物研究所收集保藏了微生物菌种资源3万余株(其中放线菌2万余株)、次生代谢产物提取物2万余份(其中农药活性菌近2000株);省农科院收集保藏了食用菌、病原微生物等农业微生物菌种5000余份;云南高原特色农业产业研究院亦保存了部分特有大型真菌。

2.资源保护与利用科技水平逐步提高

承担了一批国家和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建立了一批相关科研条件平台,研究建立了一系列遗传材料制作与保存配套技术体系,实现了部分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大型真菌、农用菌剂、病原微生物等基因遗传物质保存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对所保存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基本农艺性状、抗病虫和抗逆性、营养品质和加工品质等进行了鉴定评价,分析了部分特异资源的遗传多样性、基因标记、克隆和转化特殊性状的控制基因,初步建立起了表型与基因型相结合的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开展了主要粮经作物的部分野生资源、地方品种、栽培品种的基因组测序,成功构建了部分种质资源的DNA库,为地方种质特性遗传机制研究和优良基因挖掘奠定了基础。在对各地畜禽品种表型特征多样性进行研究的基础上,还对31个地方品种的生化遗传多样性、分子生物学多样性、染色体和DNA指纹多样性等进行了分析研究,为畜禽新品种的培育、良种基因的保存利用提供了较大的选择空间。AFLP分子标记、DNA条形码等现代技术在粮食、蔬菜、花卉、水果、烟草、甘蔗、茶叶等农作物和猪、禽、牛、羊等育种中大量应用,缩短了育种周期。

3.农业种质资源开发与利用进展明显

开展了种质资源创新研究,筛选出一批高产、优质和抗逆性强的种质资源,不仅为云南高原特色农业发展和产业培育提供了大量新品种和新材料,也为全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做出了突出贡献。开展了地方品种分子育种研究,利用多样化地方品种和野生近缘种中的优异特性,创制了一批新材料,在生长发育、品质及抗病性状选育改良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申请了一批技术专利,部分研究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利用云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育成了近600个品种(系),成功驯化栽培了天麻、灯盏花、铁皮石斛、丽江山慈姑、滇重楼、滇黄精、滇龙胆、红豆杉等20余个药用植物品种,为实现全省粮食连续多年增产和烟草、花卉、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蔗糖、蚕桑等高原特色经济作物产业发展提供了支撑和保障。自主培育出云岭牛、云上黑山羊、宣和猪等新品种并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驯化养殖并繁育了元江鲤、滇池高背鲫、大头鲤等80余种云南土著鱼类,引进经济鱼类罗非鱼、鲟鱼、虹鳟鱼产量在全国排名前列,成为推动我省渔业品种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开发的重要品种。

4.保护与利用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健全

一方面,省政府成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若干意见》《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2—2030年)》等文件,出台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等法规。另一方面,《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云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云南省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地方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均对促进我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5.国际交流合作范围扩大主动性增强

发挥我省农业种质资源多样性的优势,积极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积极参与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领域相关国际规则制定和合作交流,增强了国际话语权。通过引进来与走出去结合的方式,丰富了我省的农业种质资源,提升了资源保护与利用技术水平,培养了一大批专业技术人才,基本形成了以种质资源形式引入、以品种形式输出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引进和利用模式。

(二)存在问题

人类社会发展和经济开发活动不可避免会使得野生资源的生态环境遭到挤压,科技进步和生产方式转变加快了地方品种的消失速度。尤其是近年来,面对人口快速增长,资源需求增加,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等挑战,我省农业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尚不适应现代农业,尤其是种业发展需要。特别是由于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等原因,全省农业种质资源“家底”不清、资源保护与鉴定设施差、特有资源消失风险加剧、优异资源发掘利用滞后、资源引进输出情况不明、有效交流与共享不畅等问题比较突出。

1.政策支持及执法监管不够,管理体制需完善

一是法规体系不健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国家统筹、分级负责的保护体系尚未建立。二是部门职责不明晰。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管理职能交叉重叠现象突出,资源收集和保存研究缺乏统筹规划,不同部门和机构各自为政,管理混乱、重复收集、资源分散、专业化规范保存量不高等情况突出,尚未形成公共资源共享的有效机制。三是支持投入不到位。基础性工作支持投入不足,资源保护成本持续增加,保护主体动力不足,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从事资源保护研究的科技人员条件艰苦但待遇低,专业人才流失严重,农业种质资源保护队伍不稳。四是执法监管不严格。乱采滥挖野生珍稀植物、非法捕捞珍稀濒危渔业资源现象时有发生。五是引进输出程序不完善。资源引进、输出的办理程序不完善、管理机构不明。一方面,存在个别重要物种及遗传资源被国外非法获取造成较大损失的问题。另一方面,引种入境的各类资源后续监管难度大,非法外来入侵物种对本地特有物种的生存构成威胁。

2.资源保护压力日益突出,保护工作仍需加强

一是随着人类经济开发活动的日益频繁,大量地方特色、特有的蔬菜、花卉、水果等资源的野生分布量近年来均急剧减少,许多土著物种濒临灭绝。二是许多野生资源原位保护点的管理处于“似管非管”状态,一些物种濒危和丧失程度未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三是育成品种尤其是杂交种的推广使用,在促进农业生产的同时,也使得地方原始品种生存空间越来越受到挤压,一些地方良种基因趋于消失。四是由于财政投入不足等原因,一方面,资源收集还有较多空白,亟待加紧收集和保存;另一方面,农作物资源保存设施条件差,设施规模及水平均位居全国后列,一些新收集的资源安全保存得不到保障,存在二次丢失的危险。据不完全统计,过去20年间,全省仅濒危或濒临灭绝的畜禽遗传资源就有14个,野生稻资源减少了约30%,目前仍有分散在各地的30余个野生稻居群尚未得到有效保护,处于濒临灭绝的危险境地。

3.资源系统深度评价滞后,开发利用亟需加强

由于科技创新不足、产业链延伸不够,对特色资源和地方品种的品质、食用、药用、文化等优良特征特性系统评价和深度挖掘滞后,全省农业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多停留在初级阶段,资源优势远没有转化为产业优势。通过表型与基因型精准鉴定、应用于育种创新的农业种质资源不到保存资源的10%,大多数资源尚未被开发利用。全省已开展利用的农业种质资源初级产品多、低层次开发多,精深加工少、综合利用少的“两多两少”特征明显,彰显本土特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不多,产品竞争力不足,市场占有份额小。

4.资源保护宣传不够,全民参与机制亟需形成

近年来,虽然宣传教育力度在加大,公众参与农业种质资源等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识也不断增强,但全社会对物种资源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仍然不够,对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知晓甚少,全民广泛参与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在相关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和产权制度等方面,与国际接轨的要求还有差距。

(三)发展趋势

1.发达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不断提升

随着农业种质资源利用价值越来越大,事关国家核心利益,其保护和利用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国际上逐步形成以基因资源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农业种质资源全方位保护利用体系,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不断提升。一是资源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呈现出从一般保护到依法保护、从单一方式保护到多种方式配套保护、从种质资源主权保护到基因资源产权保护的发展态势。二是鉴定评价越来越深入。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重要生物种质资源的评价、发掘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深度研发逐渐形成规模,发现了大量的优异资源和关键基因。基因组测序技术、基因编辑技术、DNA条形码技术、分子育种技术、实验动物替代技术等前沿技术发展较快。三是保护利用体系越来越完善。大多数国家均建立了依据生态区布局,涵盖收集、检疫、保存、鉴定、创新等分工明确的农业种质资源国家公共保护和研发利用体系。四是共享利用机制越来越健全。国际农业种质资源获取与交换日益频繁,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间已经形成规范的资源获取和利益分享机制。

2.我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亦日趋健全和完善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基本建立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运行有效的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利用优异种质资源培育了一批突破性新品种,产生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目前,良种在我国农业增产中的贡献率达45%以上,蔬菜、花卉、水果、畜禽、水产品等产量长期居世界首位,主要得益于品种的持续更新换代,而突破性品种成功培育与推广,无不来源于优异种质资源的挖掘利用。随着《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30年)》和《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三五”规划》的逐步推进,尤其是随着农业农村部2019-2021年农业种质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三年行动的实施,全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体系将日趋完善。201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在进一步强调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要性和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的必要性、进一步明确我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四大核心任务的基础上,出台了四个方面的重要政策、提出了四方面更高标准的要求,随着这些政策的逐步落实,我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政策支持将越来越健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能力和水平也将越来越高。

二、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推动云南高原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服务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支撑现代种业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云南省物种多样性和面向南亚东南亚区位优势,按照“广泛收集、妥善保存、科学评价、共享利用、积极创新”的原则,以种质资源“分类保存、安全保护、深入评价、有序交流和高效利用”为核心,突出公益性、基础性、系统性、前瞻性和开放性,创新体制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科技支撑和法治保障,建立健全种质资源保存保护体系、鉴定评价体系与创新利用体系,进一步增加我省农业种质资源保存数量和多样性,发掘创制优异种质和基因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构建资源安全保护与国际交流相协调、鉴定创新与有效利用相融合的多层次收集保护、多元化开发利用和多渠道政策支持的新格局,显著提升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水平,将云南建设成为立足云南、面向南亚东南亚、服务西南各省区并辐射周边国家的国际性、现代化的低纬高原特色农业种质资源保存及利用中心,为发展高原特色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有效供给、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基础,为我省实现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强化各级政府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的管理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进一步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存保护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对优势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基础性、公益性资源保护和利用研究的财政投入力度,对大型保种企事业单位予以重点支持,增强其资源保护及利用创新能力,尽快建立云南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充分发挥各类涉农技术推广机构的支撑作用,支持鼓励科研教学机构、农业龙头企业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形成以政府公益性保护为主、各类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局面。

2.坚持以保为先与以用促保相结合

以农业种质资源全面有效保护为前提,加强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护与深度发掘利用方面的协同研究和协调发展,切实发挥农业种质资源在解决农业科技重大问题中的支撑作用。挖掘地方品种开发潜力,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推动资源共享和可持续利用,以开发利用促进保护,实现保护与利用有机结合。

3.坚持体系建设与制度保障相结合

健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相关制度,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切实提高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能力和效率。加强野生植物资源及其原生境、栽培植物野生近缘种、家畜家禽、水生动植物、食药用菌类等资源的原位保护。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库(圃)、畜禽水产遗传资源基因库、种源繁育中心(基地)建设,做好农业种质资源迁地保存。建立健全分级保护制度,定期开展资源调查,完善保护名录,科学确定保护优先次序。创新资源保护理论和方法,充分采用现代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为资源有效保护和利用提供支撑。制定重点品种个性化保护方案,确保重要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及其配套法规,加强资源鉴定、保护、开发、合作利用等重点环节监管。

4.坚持资源共享与产权保护相结合

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整合全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信息资源,推进农业种质资源的专业化规范保存,完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制度和大数据共享平台,实行差别化管理、权益化激励。推动公共资源依法向全社会开放,创新资源依规赋权交易,按规定或约定实现有效共享。

(三)发展目标

力争到2035年,建成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资源保存总量位居全国前列,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得到有效收集和保护,实现应保尽保;资源系统评价、深度鉴定挖掘和综合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升,资源创新利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为中国最大的国际性、现代化的低纬高原特色农业种质资源保存及利用中心。

1.珍稀、野生资源得到有效收集和保护,优异资源得到有效引进,资源保存总量大幅提升,结构不断优化

到2025年,全省新增农作物种质资源1万份左右,专业化规范保存总量达到8万份以上,保存种类接近1000种,其中,中期库保存4万份以上,引进资源比例提高到45%,农业重点野生植物物种保护率达到60%以上;到2035年,全省再新增农作物种质资源2万份左右,专业化规范保存总量达到12万份以上,保存种类超过1000种,其中,中期库保存6万份以上,引进资源比例提高到50%左右,农业重点野生植物物种保护率达到80%以上。

到2025年,全省列入国家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均建立相应的国家级保种场或保护区得到有效保护;到2035年,全省所有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畜禽遗传资源均建立相应的保种场或保护区得到有效保护。

到2025年,全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基本涵盖6大江河流域,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涵盖全省16个州(市);到2035年,全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机构完善、功能健全、作用显著,具有重要经济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均建立有活体保种场和基因库。

到2025年,全省农业微生物菌种保存量达5万株,其中食药用菌菌株超过1万株,建设重点野生食药用菌原生境保育区5个以上,食药用菌珍稀物种保护量达20种以上;到2035年,农业微生物菌种保存量达7万株,其中食药用大型真菌菌株超过1.5万株,建设重点野生食药用菌原生境保育区15个以上,食药用菌珍稀物种保护量达到50种以上。

2.攻克一批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键技术,发掘一批有重要育种价值的新基因,创制一批突破性的新种质

到2025年,完成1万份农作物、2000份畜禽、3份水产和300份食用菌资源的重要性状表型精准鉴定、基因型鉴定及关联分析,发掘和创制50-100份有重要育种价值的新种质。到2035年,再完成2万份农作物、4000份畜禽、7份水产和500份食用菌资源的重要性状表型精准鉴定、全基因组水平基因型鉴定及关联分析,再发掘和创制100-200份有重要育种价值的新种质,为新品种培育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3.构建由种质保存库(圃)、原生境保护点、鉴定评价(分)中心、信息网络平台组成并与国家体系相衔接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鉴定评价和共享利用体系

到2025年,基本完成现有国家级农业种质资源保存库、资源圃(含分圃)和野生植物原位保护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完善提升,力争新增2至3个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库圃(含分圃)和5个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或保护区;基本完成省级特色农作物保存圃库、省级畜禽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和重点野生食药用菌原生境保育区的认证和挂牌;基本完成全省农业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分)中心的建设和认定。

到2035年,基本完成全省农业种质资源保存圃(库场区)、原生境保护点、监测预警中心(站)、省级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信息网络平台、资源分发体系的完善与补充建设,并与国家体系有机衔接,全面建成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

1.全面开展农业种质资源普查和系统收集,确保重要资源不丧失

以国家农业种质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三年行动(2019—2021年)为契机,在全面完成全国第三次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和畜禽遗传资源普查、第四次全国中药材资源普查等工作的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项目,整合各方资源,在云南省范围内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的全面普查和系统调查,加快摸清全省资源家底,抢救性收集珍稀濒危、云南特有资源与特色地方品种,确保资源不丧失;开展地方原始种收集评价工作,形成长效机制,持续支持地方农民自留种生产习惯,保护好有价值的老品种;对新收集资源进行基础性状鉴定、统一编目、入库(圃)保存,完善相关资源数据库。

2.完善农业种质资源分类分级保护名录,提升资源保存保护能力和水平

统筹全省农作物、畜禽、水产及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建设布局,对已建的资源保护库(圃场区),重点改善资源保存条件,提升资源保存保护能力和水平;对国家级资源名录中未建库(圃场区)的地方资源,认真落实保存主体,建设省级资源保存体系,并积极争取认定为国家级资源库(圃场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库(圃场区),重点对云南特有、珍稀濒危和具有重要价值的种质资源实施抢救性保护。建设一批离体保护设施和农业种质资源基因核心库,加强动植物DNA、组织细胞、精液、胚胎等的保存,重点保存栽培/家养种、野生近缘种和濒危珍稀物种的繁殖材料,以及人工创制的各种遗传材料,对特异资源和重要无性繁殖作物种质资源通过试管苗、超低温、DNA等方式进行复份保存。充分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手段,逐步优化建立适应各类种质资源特征特性的安全保存设施及技术体系,建立完善全省农业种质资源保存保护体系。

3.加强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做好各类农业种质资源的动态监测和更新繁殖

制定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存库(圃场区)建设管理办法,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库(圃场区)认证,推进农业种质资源的专业化规范保存,加强对各类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场区)和原位保护点的日常巡查和监管。搭建全省农业种质资源动态监测预警平台,对接省种业大数据平台,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种质资源活力与遗传完整性监测,组织库(圃场)单位及时系统开展库存种质资源繁殖更新与复壮;做好所有农业种质资源原生境保护点和保护区及缓冲区的四至界限坐标划定、标识牌设置及上图入库等基础性工作,合理确定缓冲区,完善农业种质资源的原位保护体系。

(二)强化精准鉴定与深度挖掘

以优势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为依托,搭建专业化、智能化资源鉴定评价与基因发掘平台,建立高效完善的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基因发掘与种质创新技术体系。一是按照种质资源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农业种质资源的系统鉴定。二是开展农业种质资源遗传背景分析、遗传多样性保护效果等基础性研究,阐明野生种、地方品种和育成品种的演化关系,以及地方品种和骨干亲本形成的遗传基础。三是深化农业种质资源重要经济性状形成机制、群体协同进化规律、基因组结构和功能多样性等研究。四是加快高通量鉴定、等位基因规模化发掘等技术应用,开展种质资源表型与基因型精准鉴定评价,构建分子指纹图谱库,深度发掘优异种质,规模化发掘控制产量、品质、抗逆、养分高效利用等性状的基因及其有利等位基因,并进行功能验证,创制高产、优质、高效、广适、适合机械化、规模化等目标性状突出和有育种价值的新种质。

(三)推进种质资源开发与利用

一是建立全省农业种质资源数据库、育种共性技术数据库,搭建全省种质资源大数据共享平台,整合归总现有各类种质资源信息数据,建立协调交流机制和资源利用机制,做好信息发布和资源分发等工作,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破除各保护主体的信息壁垒,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融合。二是组织实施云南优异种质资源创制与应用行动,重点推进特色作物和畜禽良种等重大科研联合攻关。鼓励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资源创新和技术服务,建立农业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交易平台,支持创新种质上市公开交易、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三是鼓励农业科研单位、高校、技术推广机构和种业企业等单位及育种家开展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和产业化开发应用推广,激活丰富的种质基因资源,促进收集保护的种质资源得到充分推广利用。四是鼓励“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展种质资源收集、鉴定和创制,逐步成为种质创新利用的主体。五是鼓励支持地方品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展一批以特色地方品种开发为主的种业企业,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

(四)强化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

一是加强与农业种质资源富集的国家和地区合作,通过国际合作项目、种质交换、联合考察、技术交流、建立联合实验室等方式,交换、引进资源,共享研究成果和利益,加大优异资源引进和交换力度,重点引进作物起源中心和多样性中心的重要物种、野生近缘种、遗传分析工具材料等新种质及核心种质。结合国家“一带一路”,利用本省地理优势,重点加强与南亚、东南亚等周边国家为主的开放合作,支持相关国家开展资源收集保存等基础性工作,将农业种质资源收集区域逐步延伸到青藏高原、周边国家、大湄公河次区域、南亚东南亚甚至全球主要低纬高原地区,引进优异资源为我所用,为本省农业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二是严格按照国际和国家标准,建设云南省引种隔离检疫温室及评估基地,对引进的农业种质资源定期开展检疫性病虫害分类分级风险评估,加强种质资源安全管理。对接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严控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三是提高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国际化参与度,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技术创新和人才培育等国际化交流合作,打造“一带一路”国际化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中心。

四、体系建设任务和布局

根据我省现有农业种质资源分布及保护利用工作基础,针对种质资源价值和濒危程度,进一步健全农业种质资源分类分级保存和动态保护机制,完善农业种质资源分级分类保护名录,统筹布局全省各类农业种质资源保存库,分类布局保种场、保护区、种质圃,分区布局综合性、专业性基因库,逐步构建国家、省、州(市)三级保护体系。围绕“绿色食品牌”重点产业、国家和省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及各地“一县一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建立州市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场区)。依托优势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建设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开展种质资源系统评估、精准鉴定、深度挖掘和优质种质/基因创制及新技术应用,提高种质资源管理利用信息化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率。

(一)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

1.巩固提升国家级资源库圃及原位保护点。重点加强农作物中期库(昆明)、国家果树种质云南特有果树及砧木圃(昆明)、国家甘蔗种质资源圃(开远)、国家种质大叶茶树资源圃(勐海)、农业农村部元谋罗望子圃、农业农村部景洪橡胶树圃和澳洲坚果圃、农业农村部瑞丽咖啡圃和石斛圃的建设;加强元江、澜沧、思茅、景洪、龙陵、耿马、勐海、宁洱、墨江、绿春、屏边、永善等国家级的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的建设和利用;积极推进完成国家高原野生稻种质资源圃(勐海、昆明)建设。

2.建设省级优势特色经济作物资源圃(库)。优先启动花卉资源圃(昆明)、特色热带经济植物资源圃(元谋、保山)、高山寒带经济植物资源圃(丽江)等优势特色领域种质资源圃改造提升,并力争认定为国家/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分圃)。

3.建设省级主要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依托云南省农业科学院集中建立马铃薯、温带蔬菜水果、药用植物、蚕桑、香料等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圃(+离体库)及农作物种质资源繁殖更新基地,开展主要粮食作物和云南特有重要经济作物的资源保存和开发利用工作。

4.建设地方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圃。依托省、市(州)农业科研院(所)以及种业龙头企业现有基地,在地方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农产品传统分布地或主要产区、规模化产区,布局建设、完善主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10个,逐步建设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20个,开展地方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存、鉴定和开发利用。

5.建设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评价利用平台。依托云南省农业科学院、云南农业大学、云南大学、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等单位建设农作物种质资源评价利用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及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云南主要粮食作物和特色重要经济作物资源系统鉴定,对具有优异性状的种质资源进行重要性状表型和基因型分析及综合评价,挖掘重要性状突出的育种材料。以地方品种、野生种为供体,通过远缘杂交、理化诱变、基因工程、基因编辑等技术手段,规模化创制一批遗传稳定、目标性状突出、综合性状优良的新种质,服务高原特色农业种业原始创新和新品种选育。

(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体系

1.巩固提升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重点支持西双版纳州种猪场、楚雄州种猪场、富源县大河种猪场、贡山县独龙牛保种场、腾冲市巴福乐槟榔江水牛良种繁育有限公司、龙陵县黄山羊核心育种场、镇沅云岭广大瓢鸡原种保种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云岭茶花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建设改造。加强迪庆藏猪保护区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新建迪庆藏鸡、高原中蜂等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其珍稀种类的保种场或保护区,并争取认定为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

2.建设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按照分级分类保种原则,以列入《云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44个地方资源为重点,支持有良好条件、达到保种规模要求的保种场、保护区进行改扩建,对尚未建设保种场、保护区的畜禽遗传资源所在地,逐步创造条件,分批在主产区新建保种场、保护区,力争在44个畜禽遗传资源所在地每个资源都建成至少一个保种场,在畜禽遗传资源的核心产区规划建设一个保护区。重点支持有基础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分步建设20至30个云南特有和高经济价值的畜禽遗传资源异地保种场和扩繁场,开展地方特色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实现通过国家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列入国家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名录的资源应保尽保。

3.建设省级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依托云南农业大学、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等单位的现有基础,建设2个省级家畜和1个家禽遗传资源(卵子、冻精、胚胎、组织等)基因库。依托有基础和条件的企业建设1个省级家禽遗传资源活体保存库,支持开展畜禽遗传资源的保存、鉴定和开发利用等工作。以省草地动物科学研究院为主,支持开展草食畜及牧草资源保存保护与开发利用。

4.建设省级畜禽遗传资源评价利用平台。依托云南农业大学、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云南省草地动物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建设畜禽及牧草资源评价利用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对具有优异性状的遗传资源进行重要性状表型和基因型分析及综合评价,挖掘重要性状突出的育种材料,强化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快畜禽良种攻关,提高新品种研发能力。建设完善省级种猪、奶牛、肉牛、山绵羊和家禽生产性能测定体系和省级牛冷冻精液、猪冷冻精液质量监测中心,支持畜禽原种场、大型畜禽良种企业开展场内测定,形成场内测定和测定站测定相结合的种畜禽测定体系。建设云南省畜禽种业共享及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全面实施种畜禽、牛冷冻精液和猪冷冻精液质量和安全监测。

(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

1.巩固提升国家级/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点加强现有15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利用;加强6个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管理。形成机构完善、设施配套、功能健全、监管有力的水产种质资源管护利用体系。

2.建设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存原良种场。建立完善云南水产种质资源分类分级保护名录,以列入国家和省级珍稀濒危和保护名录的水产资源为重点,建设一批水产原种场用以开展土著鱼类种质资源的保存和开发利用,建设一批水产良种场用以开展经过国家审定的优良大宗水产品种的引进和扩繁生产,力争在16个州(市)各建设1个水产资源原良种场。支持有基础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珍稀濒危和云南特有水产种质资源抢救性收集保育,推进以丝尾鳠、滇池高背鲫、大头鲤、滇池金线鲃、抗浪鱼、云南裂腹鱼等“六大名鱼”为主导品种的土著鱼类保护性研究与开发利用。

3.建设高原淡水鱼类基因组学重点实验室。依托云南省渔业科学研究院,围绕高原特有濒危珍稀淡水鱼类繁育、鱼类基因保存和鱼种提纯复壮、渔业资源创新和新品种培育、绿色渔业生产和鱼病防控等关键技术加大攻关力度;建设高原淡水鱼类基因组学重点实验室,建立云南土著鱼类科技联盟,统筹全省技术力量,创新协作机制、深化协作方式,促进产、学、研深度联合和技术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打造以“六大名鱼”为龙头的云南淡水渔业品牌。

4.建设云南省水产苗种检疫体系。在昆明建设省级水产苗种检疫中心,根据各地种质资源状况、苗种生产情况、水产养殖基础和发展潜力,建设区域性水产苗种检疫分中心,形成全省水产苗种检疫体系,在抵御外来生物入侵的同时,确保全省渔业生产的苗种安全。

(四)农业微生物资源保护利用体系

1.建设重要野生食用菌资源原生境保育区。一方面,优先依托各类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加强云南野生菌资源原生境保护。另一方面,按照以用促保的思路,以珍稀濒危、云南特有和具有较大经济价值的野生食药用菌种类为主,选择各个州市生态良好、人为破坏较小、具有明显地域代表性的自然分布区域,建设重要野生珍稀食药用菌原生境保育区,共同建成野生食用菌资源的原位保护体系。迪庆州以冬虫夏草和松茸等为主、楚雄州以块菌和牛肝菌等为主、昆明市以干巴菌和牛肝菌等为主、普洱市以红菇等为主、临沧市以鸡枞菌和红菇等为主、大理州以牛肝菌和松茸等为主、丽江市以羊肚菌和松茸等为主。在此基础上,逐步建设增加适当的珍稀保护物种和保护区域,在保护和促进食药用菌自然繁衍的同时,有效提高资源利用率。

2.建设农用微生物标本和遗传物质保藏库。以云南省大型真菌的濒危稀有品种、地方特有品种、携带优良性状基因品种、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品种等为主要保护与利用重点,依托云南省农业科学院、云南农业大学(云南高原特色农业产业研究院)、云南省微生物研究所等省级单位和中科院昆明植物研究所、中华供销合作总社昆明食用菌研究所等中央驻滇单位的现有基础,改扩建省级农业微生物标本馆和遗传物质保藏库,分别开展大型真菌标本和病原微生物、放线菌等农业微生物遗传物质的收集、鉴定、保藏、管理并建立资源数据库,建成以标本、活体组织、活性物质库等多位一体的综合保藏系统。

3.搭建农用微生物资源综合评价与利用平台。依托云南省农业科学院、云南农业大学(云南高原特色农业产业研究院)、云南省微生物研究所等省级科研单位和中科院昆明植物研究所、中华供销合作总社昆明食用菌研究所等中央驻滇单位现有基础和条件建设大型真菌和病原微生物、放线菌等农用微生物综合评价与利用平台以及基因组测序分析平台。以云南省大型真菌的濒危稀有品种、地方特有品种、携带优良性状基因品种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品种为主要对象,开展优良菌株筛选和定向驯化,研究制订菌种培育和人工栽培技术规范。搭建全省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大数据系统和综合评价与利用信息平台,共享资源信息、展示交易创制资源、基因和品种等知识产权产品,促进全省各类农业微生物的利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成立省级层面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强化种质资源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工作落实,建立政府统筹、分级负责、有机衔接的保护机制。全面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对全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管理主体责任、各市县政府的属地责任和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主体责任。省农业农村厅要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审计厅等部门密切协作,共同研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全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顶层设计、支持农业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工作,将农业种质资源纳入自然资源审计范畴,全面提升本省农业种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广度和深度。各地要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纳入相关工作考核。按中央和省级相关规定,对在农业种质资源开发与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州市县地方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合理安排新建、改扩建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场区)用地,科学设置畜禽种质资源疫病防控缓冲区,不得擅自、超范围将畜禽、水产保种场划入禁养区,占用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场区)的,需经原设立机关批准。

(二)健全法规规章,建立保护体系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为基本遵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修订《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制定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库(圃)管理办法、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农业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建立完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制度体系,规范农业种质资源的收集、筛选、鉴定、入库、研究、开发利用、贸易、交换、进出口、出入境等活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防止资源流失,为我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提供法律保障。

(三)加大投入力度,强化基础保障

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统筹已有资源条件及支持政策,通过整合现有资金渠道,加大财政投入,规范引导社会资金等多种方式,支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提高资源的专业化规范保存能力和水平,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基础理论和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强化科技支撑。重点确保各类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场区)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正常运转,满足珍稀濒危及云南特有资源繁殖更新的基本需求,择优支持各类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等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的精准鉴定、深度挖掘和开发利用;引导、规范和利用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开展种质资源开发利用,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公益性组织等参与种质资源保护;积极争取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加大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支持力度。健全财政支持的种质资源与信息汇交机制。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要求,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绩效工资给予适当倾斜,可在政策允许的项目中提取间接经费,在核定的总量内用于发放绩效工资。

(四)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保护利用

建立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认证挂牌制度,鼓励支持各类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登记其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按照“立足现有、整合提升、定期评价、优进劣退”的原则,择优支持一批保种规模大、门类多、管理规范的科研院所、高校和基层各类种站及龙头企业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鉴定评价和开发利用工作,不断壮大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规模;健全农业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实行同行评价,收集保护、鉴定评价、分发共享等基础性工作可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大力吸引和稳定专业技术人才和科技骨干人才;支持开展技术培训,提升专业和管理队伍建设水平;深入推进种业科研人才与科研成果权益改革,支持创新种质上市公开交易、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积极探索创新组织管理和实施机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任务;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设农业种质资源相关学科。

(五)加强合作交流,规范资源交换

坚持安全、规范原则,推进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之间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国内外农业种质资源相关机构的合作,开展信息与技术交流,以南亚、东南亚等周边国家为重点,加大优异种质资源引进力度。建立种质资源进出境检疫查验制度。加强对农业种质资源进出境的检疫监管,携带、邮寄、运输农业种质资源进出境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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