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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区农业农村局查处白某涉嫌经营违禁农药案
来源: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2020-09-01 15:48:1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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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8-20日,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打假飞行检查组一行抽查普洱市思茅区疫情期间农资和农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在检查中发现思茅区整碗村惠民农资经营部涉嫌经营禁用农药甲胺磷。

2020年3月23日,普洱市思茅区农业农村局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白某,于2019年9月23日,以物流的方式,购进了4件计80瓶,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099973,生产日期及批号为2019/09/16,净含量300ml/瓶,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河北润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甲胺磷农药产品(以下称甲胺磷)进行经营。至执法检查发现前,当事人以每瓶10元的价格销售了10瓶甲胺磷,共获得销售收入100元。其余70瓶甲胺磷被依法给予了查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二款的规定,普洱市思茅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甲胺磷为假农药。当事人经营甲胺磷农药的行为本机关认定为经营假农药行为, 销售甲胺磷假农药获得的收入100元认定为违法所得。

普洱市思茅区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甲胺磷假农药产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普洱市思茅区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甲胺磷农药70瓶。3、处35000元罚款。

审核: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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