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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南涧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林牧无量山乌骨鸡
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2020-12-20 18:38:0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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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打假飞行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农业农村厅飞行检查组于2020年3月19日,对大理州南涧县林牧无量山乌骨鸡养殖专业合作鸡肉产品进行了抽检。通过检测,发现该样品含有国家禁用兽药氧氟沙星,该无量山乌骨鸡属于不合格农产品。

2020年4月17日,大理州南涧县农业农村局对南涧县林牧无量山乌骨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当事人确认了2020年3月19日抽样送检的产品,是其生产基地5号鸡舍养殖的没有销售完的无量山乌骨鸡。当事人确认了2020年3月21日以40元/公斤的价格,将该批次的无量山乌骨鸡94公斤,销售给大理市下关镇某餐馆,销售所得3760元,其构成了违法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事实。确认了黄某是南涧县林牧无量山乌骨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南涧县林牧无量山乌骨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是本案的违法行为人。

当事人构成了销售含有国家禁用兽药(氧氟沙星)的农产品(无量山乌骨鸡)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之规定和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大理州南涧县农业农村局鉴于当事人已销售的涉案无量山乌骨鸡已经完全流向市场无法追回。在本案中,当事人无主观违法故意,且违法行为尚未引起严重后果,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南涧县林牧无量山乌骨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3760.00元;

2. 罚款¥1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3760.00元)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供稿 审核:王磊)

编辑: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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