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1至7月3日,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派,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谭梅、玉溪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张明、玉溪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王星龙一行3人组成检查组,对丽江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开展飞行检查。现将本次飞行检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体情况
(一)检查方式。检查组按照《云南省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打假飞行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随机抽选了丽江市的玉龙县和永胜县,在查阅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及相关痕迹资料的基础上,每个县随机抽查3家农资经营责任主体、3家种植业农产品生产责任主体、3家养殖业农产品生产责任主体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对照《飞行检查清单》,逐项查阅农药经营责任主体的经营资质、经营场所、销售与运输、管理制度等13项内容,兽药经营责任主体的经营资质、经营场所、商品标签、管理制度等11项内容,农产品生产责任主体的投入品管理、农产品生产、绿色防控措施、追溯情况、农业农村部门监管服务等18项内容。实地检查同时,在检查组的监督下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执法人员同步抽检农产品生产责任主体当季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合计抽检样品12批次,其中蔬菜3批次、水果3批次、鸡肉3批次、鸡蛋3批次,送省农业农村厅指定的农产品质检机构进行检测。
(二)实地检查情况。所抽查的6家农药、兽药经营责任主体(含1家限制农药定点经营门店),证照资质齐全,经营场所的商品摆放等符合要求并张贴有禁限用投入品科普挂图,现场检查未发现售卖禁用农药、兽药的情况,其中限制农药定点经营店经营管理规范,限用药品营销管理符合规定要求。现场检查发现3个问题,其中:1家(玉龙县)农药经营店未配置电脑营销管理系统,不符合农药经营许可证发放资质条件;1家(玉龙县)兽药经营店未张贴“兽药处方药须凭兽医处方购买”提示语,门店未查到处方笺,处方兽药仍属随意购买形式,同时该门店的营销人员不了解兽药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且现场检查发现1批次兽药无二维码、2批次兽药扫码无商品信息、2批次粉针剂未按规定环境条件冷贮;1家(永胜县)兽药经营因扫码枪故障,售卖商品在电脑系统中无进销货台账记录。所抽查的12家农产品生产责任主体,基本建立投入品管理制度,管理者了解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管理及其使用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弃蛋期)知识,大多数主体已基本建立农业投入品管理台账,农产品生产符合安全生产规范。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较大,市、县、乡各级每年巡查、检查生产主体2次以上。但截至目前,所抽查到的12家农产品生产责任主体中有10家尚未实施农产品合格证开具工作,甚至有5家不知晓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现场检查发现2家生产责任主体无任何生产管理记录、4家生产责任主体未张贴禁限用投入品科普挂图。
二、存在问题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方面问题。一是农产品生产责任主体素质参差不齐,农产品生产记录和投入品购买、使用的台账记录普遍少且不全,甚至没有。二是虽然已启动实施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但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宣传不到位、推行不力。 三是投入品经营主体存在管理不到位、检查不到位的情况,如不具备农药经营资质条件的发了经营许可证,兽药门店对已实施的兽药经营管理规范(兽药GSP)要求理解不够,甚至存在涉嫌售卖假冒伪劣兽药的情况。四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不足,且近年来逐年减少,难以保障日常监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需求。
(二)农资打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面问题。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部署,2020年以来,各检查县皆相继启动和实施了春季农资打假“春雷”行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如玉龙县上半年累计出动执法人员311人次实施检查74次,检查各类生产、经营责任主体352家,期间查处案件4起,责令整改39起,张贴、发放各类资料8500多份。但从现场检查的发现的情况来看,虽然开展了各类行动,但仍然存在检查覆盖面不高、检查不全面、检查工作不到位情况。
(三)做好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问题。本次现场检查未在养殖场发现违法使用禁、限用兽药情况,亦未发现养殖责任主体在饲料中违规添加化学类兽药的情况,养殖生产过程控制总体情况较好。但从检查痕迹资料看,非法电鱼和跨州市(非丽江市)违法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调运生猪情况仍然存在,需进一步采取措施,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建议
(一)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的通知》(云食安办发〔2019〕32 号)文件精神,明确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领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权责清单,强化督查、督办,切实研究和解决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难点,找准风险控制点,切实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严格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部署,严格、认真、全面地开展农资打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狠抓重点、薄弱环节,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整治和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定期补充完善农产品生产责任主体、农资经营责任主体监管名录,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强化“双随机”、常态化监管,杜绝假、冒、伪劣农资,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行为,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指导和督促农产品生产责任主体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或规范,强化绿色防控,完善投入品管理制度,详实做好生产管理记录。指导和督促农资经营责任主体进一步提升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规范经营,严格进、销货登记制度。
(五)认真研究、分析、排查农产品生产、经营风险隐患,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责任主体配置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查设备,强化自我质量控制,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确保销售的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
(六)鼓励农产品质生产企业申报“二品一标”认证,发展品牌农业和“公司+农户+基地+标准”的农业产业发展模式,有效提高规模化程度,不断做大做强农业产业。
(七)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检机构资质能力建设,切实履行职责,落实监测经费,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扩大监测范围,扩展监测项目,强化监测结果应用,检打联动,保持高压态势,形成监测威慑,有效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丽江市飞行检查组
2020年7月14日
附件:农产品生产责任主体和农药、兽药经营责任主体检查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