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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云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证后监督“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2020-11-27 16:37: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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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5号),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要求,按照《2020年度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安排,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2020年度云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证后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为切实开展好本次联合抽查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依据

本次联合抽查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业农村部(部令2018年第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机发〔2019〕3号,以下简称《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职能职责等组织实施。

二、检查主体

本次云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证后监督“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发起部门为云南省农业农村厅,配合部门为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检查对象

根据联合抽查计划中的检查对象及抽查比例,结合我省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获证情况,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获证企业按4%的比例抽取,预计抽取4户企业。

四、检查内容

根据《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检查内容如下:

(一)制造商名称、地址一致性

当制造商与生产厂相同时,检查制造商营业执照与推广鉴定证书上制造商名称及注册地址的一致性。当制造商与生产厂不同时,检查制造商和生产厂营业执照与推广鉴定证书上制造商和生产厂名称及注册地址的一致性。

(二)产品一致性

检查样机铭牌上的产品型号和产品名称与推广鉴定证书和鉴定报告中内容是否一致,整机结构型式、主要技术参数及关键部件配置与鉴定检验报告是否一致。

(三)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等情况,是否存在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等情况,制作的标志格式及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四)企业登记信息检查

对企业登记信息真实性检查。

五、检查时间

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2月16日。

六、检查方式

采取现场调阅审查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报告、推广鉴定报告、证章粘贴使用和样机检测相结合的方式。

七、检查程序

(一)抽取检查对象及执法检查人员

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分别抽调执法检查人员组合成检查小组,原则上每个检查小组至少应当包含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分执法检查人员各1名,通过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云南),以抽取检查小组方式进行随机匹配。每个检查小组原则上由省农业农村厅执法检查人员任组长,省市场监管局执法检查人员配合。

(二)提供检查数据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提供检查企业获证信息数据。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检查企业登记信息数据。

(三)实施检查层级

抽取的检查对象中,由省农业农村厅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进行检查,并作出相应结论。

(四)结果判定

监督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整改确认后合格”三种。

不合格判定。监督检查发现《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作规范》第三十条所列情形,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检查组在确定上述部分不合格情形时应遵循以下方法:

1.生产者经确认处于破产清算是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确认企业被列入注销公告的,注销公告包括简易注销公告、清算组备案和债权人公告。

2.生产者拒绝接受检查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拒绝检查人员依规进入现场或介入某个环节、过程进行检查;

(2)对检查人员依规进行的检查不予配合。“不予配合”指企业对监督人员依规进行的监督检查拒不提供有关情况或力所能及的必要条件,如拒绝提供营业执照,在不合格或需整改事实明确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绝在相关文件中签字确认检查结论;

(3)拖延检查人员依规进行检查。“拖延”指企业对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提出的合理要求故意不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或满足,如推脱负责人外出等,不在检查人员提出的合理时限内(如自监督人员联系企业联系人起7日内)配合接受检查;

(4)阻碍检查人员依规进行的检查。“阻碍”指企业故意阻止检查人员发现存在的问题或记录必要的证据,如阻止检查人员对不合格项进行拍照留证等;

(5)采取暴力、威胁、聚众干扰等方法阻扰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3.无法提供样机是指自监督检查人员联系企业联系人起 5个工作日内,企业在本企业内、市场或使用现场处均无法提供经本企业确认的合格样机。

有以上情形的获证产品应判定为不合格。

整改确认后合格判定。发现除《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作规范》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外,可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监督结论为“整改确认后合格”。其中,标志格式及内容的符合性判定应依据本方案附件8要求。

注销情形判定。有下列两种行为之一的,为注销证书情形:

1.《鉴定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

2.证后监督无法联系生产者且在云南农业信息网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其中,申请者申请注销的指在监督检查期限内由申请者提供加盖其公章的申请注销说明;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实行注册管理指所检查产品未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实行换证;生产者营业执照被吊销系统中列明企业状态为吊销的,包括未注销和吊销的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已注销”。

结果处理有以下五种:

1.监督结论为不合格的,撤销其证书;涉及生产者的,撤销该生产者证书,例如证后检查产品因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点发生改变在3个月内未申请变更而不合格,撤销该企业其余存在相同问题的证书。根据《工作规范》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违规生产者做出撤证处理前,应履行书面告知或者约谈程序听取意见,集体研究做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开通报。涉事生产者在规定时限内不予以回复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2.发现《鉴定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及证后监督无法联系生产者,在云南农业信息网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根据《工作规范》第三十条规定,注销其证书。

3.当获证产品同时存在撤销及注销证书情形时(例如企业获证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但在证后监督时申请注销的),撤销其证书。

4.发现有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情况的,监督组应在不合格报告单中详细描述此情况。根据《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撤销农机鉴定证书。

5.鉴定检查结果录入。2020年12月31日前,发起部门和配合部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分别将所查事项的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其中,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并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

八、工作要求

(一)监督检查人员应坚持科学、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认真开展工作,记录监督检查情况,不得向检查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二)开展工作前,检查人员应签订《监督人员承诺书》(见附件1)。各承担人员应按照附件2样式填写《云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证书有效期内监督检查通知书》,由检查组在检查时向企业出示。

(三)检查组应按本方案工作日程要求及时完善证后监督检查有关材料,包括《监督人员承诺书》、行文的证后监督总结报告、检查组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监督检查报告》(见附件3)。适用时还应报送《不符合项通知单》(见附件4)和《整改确认报告》(见附件5),不合格产品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6)、《不合格报告单》(见附件7)、确认企业存在处于破产清算等不合格情形的证明材料,以及注销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

1.监督人员承诺书

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证书有效期内监督检查通知书

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监督检查报告

4.不符合项通知单

5.整改确认报告

6.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监督检查记录表

7.不合格报告单

8.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式样及规格参数

审核:可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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