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帆等 2 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从省级层面加大对玉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 生态补偿资金支持的建议》(第0677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要求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禁养区划定完成后,地方环保、农牧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
二、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省农业农村厅高度重视,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压实地方责任,督促指导各州市、县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落实措施,加快推进工作。在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2018年底全省禁养区划定及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整改工作已经全面完成,全省禁养区内共关闭或搬迁608家规模杨养殖场。并对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依法注销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撤销了备案,注销了畜禽标识代码。其中:玉溪市关闭或搬迁81家规模养殖场。
三、下步工作打算
针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生态补偿资金支持的建议,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积极争取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加大资金投入,从国家层面自上而下建立禁养区生态补偿制度,对规模养殖户搬迁给予合理的设施拆除和畜禽搬迁补助,对区域内的农户按户或家庭人口数给予禁养区生态补偿补助。我厅持续督促指导各地加强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日常监管,坚决杜绝禁养区内养殖反弹,切实巩固整改成果。
附件: 1.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表
2.建议、提案面商登记表
3.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清单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29日
(联系人及方式:韩敏 0871- 65749510)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议案建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