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和草原局:
现就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56号建议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建议省级尽快出台云南省特种养殖《畜禽遗传资源名录》,将蛙类纳入农业水生动物养殖范围,将梅花鹿、野猪、雉鸡、鸵鸟、原鸡、竹鼠、豪猪、蓝孔雀纳入《畜禽遗传资源名录》,移交农业农村部门按家养动物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因为畜禽产业与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息息相关。一些人畜共患病在人、畜禽、野生动物中传播,可能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所以国务院在制定《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过程中慎之又慎、严之又严。2020年4月8日,农业农村部向各省区征求意见,云南省农业农村厅高度重视《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修订工作,先后多次与农业农村部沟通衔接,积极争取将驯养的野生动物纳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共有家养畜禽种类33种,其中,传统畜禽17种,分别为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特种畜禽16种,分别为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家畜家禽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和严格的科学边界,其遗传结构和生物学特性与野生动物相比,通常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本质的变化:一是克服野性,适合群养饲养;二是克服季节性发情的习性,可常年繁殖;三是遗传性能稳定,有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四是有成熟的品种,生产性能、经济性能显著提高。综合以上考虑,农业农村部此次未将赤麂、小麂和蓝孔雀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下一步,省农业农村厅将在畜牧业发展和生产实践中,积极关注、深入研究,符合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条件的,将积极向农业农村部提出调整建议。
二、关于鉴于按照《决定》中“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决定》的实施提供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要求,建议省级对取得合法手续的养殖户进行合理补偿,将补偿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为做好禁食后续工作,我省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55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云林联发〔2020〕15号)等文件,组织开展禁食野生动物退出养殖工作,对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养殖户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补偿。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省级负责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种类的补偿,州、市、县(区)负责“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的补偿”。目前,全省的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补偿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审核人:刘亚林)
附件:建议、提案等办理情况清单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