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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0300317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2020-12-25 07:22: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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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和草原局:

李兴华委员在省政协第十二届第三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关于尽快出台禁野后野生动物养殖及相关行业停产转型政策》收悉,根据省农业农村厅职能职责,经认真研究,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针对“以省政府牵头,成立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及科研院所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摸底和调查评估禁野对野生动物养殖及相关企业的影响和损失,涉及企业数量、规模及效益、从业人员、现有野生动物繁育数量及存量等等”的建议

省农业农村厅积极配合成立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并积极配合参与相关工作。

二、针对“省委省政府尽快出台专门政策,划拨专项资金,及时制定野生动物及相关行业转产转型实施方案,解决从业人员分流和再就业问题”的建议

省农业农村厅积极配合参与制定相关政策及行业转产转型实施方案,指导转型养殖企业做好畜禽养殖、疫病防控及动物检疫工作。

三、针对“及时开展农村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特种野生动物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全面摸排和调查,采取多部门联动,及时寻求替代产业和替代养殖途径,防止因禁野而返贫”的建议

省农业农村厅积极配合参与相关调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提出替代发展产业和替代养殖畜种。

四、针对“及时出台野生动物养殖损失补偿方案。特种野生动物养殖是受政府鼓励和一定奖励的,禁野《决定》也明确指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建议省委省政府根据云南实际,对禁野后相关特种养殖企业和养殖户造成的损失以及转型转产制定明确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建议

省农业农村厅将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55号)分工要求,积极配合制定全省补偿指导标准,并积极争取中央政策和资金支持。

五、针对“积极研究禁野范围与尺度,避免一刀切。很多野生动物,如人工饲养的梅花鹿、鸵鸟等已驯养了几十年,其养殖技术成熟、饲养环境规范、检疫标准完善,不应该归入禁野范围。对于以采集、捕杀、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不法企业和个人必须从严从重处理,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的建议

2020年5月29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首次明确了家养畜禽种类33种,包括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及配套系。其中,传统畜禽17种,分别为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特种畜禽16种,分别为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目录》属于畜禽养殖的正面清单,列入《目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管理。省农业农村厅以《目录》公布为契机,及时组织学习贯彻,积极开展宣传解读,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和品种创新,规范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强化技术指导和服务,严格种畜禽及动物卫生监督,加快畜禽种业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确保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

六、针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检疫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市场监管,实现规范管理”建议

省农业农村厅将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相关要求,强化措施落实,压实监管责任,一是提高站位,进一步压实各级监管责任;二是认真履职,进一步强化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三是强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养殖场(户)的主体责任;四是加强监督,进一步规范官方兽医检疫出证行为,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审核人:刘亚林)

附件:提案办理情况清单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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