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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2020-12-29 09:19: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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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2021年元旦和春节(以下简称“两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也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义重大。“两节”期间农产品消费旺盛,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易发多发。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增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全力以赴抓好“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和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

二、加强风险监测。要结合媒体报道的西安市某幼儿园食堂采购的青菜检出甲拌磷问题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有针对性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危害因子的风险监测力度。种植业产品,要重点聚焦辣椒、白菜(小白菜、大白菜、京白菜)、菠菜、番茄、芹菜、蕹菜、四季豆、缸豆、苦瓜、佛手瓜、黄瓜等品种,监测毒死蜱、克百威、氧乐果、氧化乐果、水胺硫磷、甲拌磷等在蔬菜上禁止使用的农药和腐霉利、嘧霉胺、灭蝇胺、啶虫脒、噻虫嗪、三唑酮、苯醚甲环唑、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高效氯氟氰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等常规农药。畜禽产品,禽蛋重点监测氟喹诺酮类药物和酰胺醇类药物,禽肉重点监测禁用(停用)药物金刚烷胺、氧氟沙星、氯霉素和常规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猪肉、牛肉、羊肉重点监测“瘦肉精”和其它禁用药物。水产品,要重点聚焦乌鳢、鲫鱼等品种,监测禁用药物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停用药物氧氟沙星及常规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等。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判、做好预警。

三、强化巡查检查。要针对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质量安全管控不规范、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产品,要加强随机抽检、暗查暗访、飞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大专项整治力度。要统筹农业综合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行业部门力量,严厉打击使用禁用药物、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注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在“两节”期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执法。

四、推进合格证制度。要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农规〔2020〕5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云农质〔2020〕11号)要求,指导生产主体落实质量控制要求,在自控自检基础上规范开具合格证。要加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对合格证开具情况的巡查检查,重点检查种植养殖主体是否按要求开具和使用合格证,认真查验合格证的真实性,坚决杜绝随意开证行为。对开具合格证存在问题的生产主体,要纳入重点监管名录,加大抽检频次,同时要帮助分析原因,督促整改。实施合格证制度的同时,要巩固和加强原有监管措施,坚决防止因推行合格证而放松日常监管的错误做法。

五、强化培训指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将《禁限用农药名录》和《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以及停止使用的兽药清单》(附后)组织发放至每一个种养殖主体,并在基地关键显著位置张贴明示。组织农业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开展关于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宣传教育,指导生产者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加强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应用。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宣传,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工作。

六、严格应急值守。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反映的问题线索。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对各类谣言或恶意炒作,要主动发声、加强科普,尽可能降低负面影响。强化节日值守,对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迅速报告、有效处置,坚决防止事态发酵和放大。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要根据属地疫情防控要求,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请于2020年12月30日前将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名单报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并于2021年2月27日前将“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及电话(传真):邓志平,0871-65355876、65352905(传真)。邮箱:ynnytaj@126.com。

附件:

1.禁限用农药名录

2.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以及停止使用的兽药清单

3.元旦、春节值班人员表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

禁限用农药名录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农药使用应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一、所有农产品生产上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46种)

  

注:2,4-滴丁酯自2023年1月29日起禁止使用。溴甲烷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杀扑磷已无制剂登记。

二、部分农产品生产上禁止使用的农药(20种)

  

 

附件2

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以及停止使用的兽药清单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生产应取得兽药生产批准文件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一、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21类(种))(来源: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二、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部分兽药清单(8种)

  

 

附件3

元旦、春节值班人员表

  

 

相关文件:

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pdf

 

审核:杨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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