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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农村领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农业农村厅法规处       2020-03-20 16:07:1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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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农村领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云南省农业农村领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5月20日

 

 

 

 

 

 

 

 

云南省农业农村领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切实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保障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农业法治环境,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法发〔2019〕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3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推进农业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推进依法治农,健全农业农村治理体系和促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在农业农村领域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农业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及时公开、农业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追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农业法律法规严格实施,保障农业生产经营者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办事的条件、环节等负担,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坚持执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防止执法扰民、执法不公。

坚持务实高效。聚集农业领域执法实践需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切实提高执法效应,简化执法程序,缩短办案时限。

坚持改革创新。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更新理念、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更好地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止因循守旧、照搬照抄。

坚持统筹推进。统筹推进农业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及时通过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1.强化事前公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编制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等信息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明确事项的名称、类别、依据、主体等内容,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应当明确审批事项的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流程时限、救济渠道等内容。省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行政审批处组织各相关处室制定,并由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统一报省农业农村厅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名称、人员编制、执法职责、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开,并根据相关信息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农业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执法证件编号、执法岗位、执法区域等,应当一并向社会公开。

2.强化事中公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等内容;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依照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农业农村部门的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强化事后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按照农业部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的通知》(农政发〔2012〕3号),全面、准确、及时记录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确保执法活动全过程有执法文书记录。

2.规范音像记录。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执法实际,制定完善音像记录规则,明确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和监督管理等要求。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强制销毁等直接涉及执法相对人人身和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规范记录归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归档保存执法台账、法律文书以及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4.规范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加强执法信息记录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法制审核机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云政办函〔2016〕215号)规定,制定或修改完善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法制审核主体,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要加强法制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至少按1人以上配置,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2.明确法制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规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下一级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各级农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由各级法制机构会同内设处室制定。

3.明确法制审核内容。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4.明确法制审核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要结合执法实际,确定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根据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细化农业农村领域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事项,主动接入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信息及时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

2.加强政务平台运用。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动执法信息在政务服务平台上公示,在确保信息完整的前提下,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

3.加强信息智能应用。利用语音识别、文本分析等技术对行政执法信息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挖掘,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标准、执法尺度统一。利用“一部手机办事通”的功能,向行政执法人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及生产经营情况,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执法依据、数据。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

1.细化工作方案。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进度,强化保障措施,形成具体工作方案于5月31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

2.营造工作氛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行政审批人员、政务服务人员认真学习“三项制度”,确保其熟练掌握相关要求。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利用农业信息网、新媒体等方式,加强对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推行“三项制度”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制度阶段(6-8月)

1.抓好制度设计。省农业农村厅在6月底前完成细化完善本级有关制度,出台行政权力(责任)清单、服务指南、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等工作,对本系统现有行政执法制度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进行修订。省级行政权力(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原有基础上重新梳理,经法制机构审核后,于7月底前通过农业农村信息网向社会公示。

2.完善基础工作。州(市)、县(市、区)根据省级制度规定,在7月底前完成细化完善本级有关制度、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行政审批服务指南、音像记录规则、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等工作,并将有关制度编辑形成执法工作手册,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州市级农业农村执法主体经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后,于7月底前向社会公示;县级农业农村执法主体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认后,于8月底前向社会公示;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在原有基础上重新梳理,经法制机构审核后,于8月底前通过政府网站、农业农村信息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

3.定期公布信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将行政执法人员于2019年底前在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村信息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对农业行政执法人员适时更新,进行动态化管理。

(三)全面实施阶段(9月)

1.稳步实施。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自9月上旬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有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仲裁、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部分推行“三项制度”。要根据工作实际,对重点执法行为进行重点规范,对薄弱执法环节不断健全强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优化提升。不断总结分析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典型经验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注重总结实施“三项制度”的成果。

(四)整改提高阶段(10-11月)

省、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要适时组织对“三项制度”开展检查,对“三项制度”内容制定不全面、不具体、不准确,实施过程不规范、不到位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督促整改。

(五)总结报告阶段(12月底)

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三项制度”的各项任务要求,突出问题导向,明确工作方向,积极探索创新,持续深化“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确保年底前“三项制度”全面落实到位。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对本系统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自查,于11月中旬前将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总结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年底前形成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报告报省司法厅。从2020年1月1日起,将“三项制度”全面实施纳入常态化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考核。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及时成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工作的实施,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省农业农村厅要加强对下级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强化农业农村系统规范和标准统一,及时研究解决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做到率先推行,发挥在行业系统的带动引领作用,指导、督促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二)健全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农业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积极做好有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紧密结合执法检查、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等工作对推行落实“三项制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依法治农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四)加强经费保障。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研究提出本级农业行政执法装备需求,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将其纳入行政执法机关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配备和执法设施建设需求报本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五)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免于执法资格考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附件: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谢  晖  厅长

副组长:王华平  副厅长

成  员:段绍任  省委农办秘书处处长  

胡汉傈  厅办公室主任

易  辉  厅法规处处长

胡  波  厅人事处处长

侯  斌  厅行政审批处处长

许  宾  厅政策与改革处处长

仲伟章  厅发展规划处处长

耿云农  厅计划财务处处长

冯逆光  厅绿色食品处处长

江  洪  厅乡村产业处处长

尤石和  厅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处长

冯卫庆  厅环境资源处处长

晏  铃  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处长

郑青江  厅市场与信息化处处长

王兴原  厅科技教育处处长

王  磊  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      

粱  基  厅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处长

谭鸿明  厅畜牧兽医处处长

杨正基  厅渔业渔政管理处处长
  史  琳  厅种业管理处处长

可  斌  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处长

潘文斌  厅农田建设管理处处长

王锋焕  驻厅纪检组副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法规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法规处处长易辉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法规处副处长刘亚洲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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