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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       2020-11-30 16:42: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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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关于开展202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农法综函〔2020〕58号),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了全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经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层层推荐,我厅组织法律顾问、法制机构和业务处室进行了认真评查,现将49件行政处罚案卷确定为2020年全省优秀执法案卷,并将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并印发。请各地认真分析,查找差距,严肃整改,补齐短板,在执法中比学赶超、争创一流,切实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提升农业执法办案质量,为高原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执法保障。

附件:

1.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

2.农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发现的问题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

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

一、关于李博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承办单位:呈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呈动监罚〔2020〕1号

办案人员:何彦兵、李小丽

二、关于李忠良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承办单位:昭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昭区(动监)罚〔2019〕42号

办案人员:杨清学、潘 建

三、关于曹顺甫未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购销台账案

承办单位:鲁甸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文号:鲁农(饲料)罚〔2020〕1号

办案人员:赵升华、杨 云

四、关于李发元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承办单位:盐津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文号:盐农(渔政)罚〔2020〕2号

办案人员:罗顺武、刘连香、王林松

五、关于曲靖苒农种业有限公司销售假种子案

承办单位:曲靖市麒麟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麒农(种子)罚〔2020〕1号

办案人员:钱 涛、唐白鹤

六、关于施华芬不按规定处置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案

承办单位:麒麟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麒动监罚〔2020〕1号

办案人员:晏琼丽、刘润芳、吕丽娟

七、关于田建林生产蔬菜(秋葵)使用高毒农药(氧乐果)案

承办单位:曲靖市沾益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沾农(农药)罚〔2020〕1号

办案人员:姚雪林、雷国方

八、关于王玉毕对生猪注水案

承办单位:曲靖市沾益区农业农村局

处罚文号:沾农(畜牧)罚〔2020〕1号

办案人员:赵根发、顾开阳

九、关于宣威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未报告案

承办单位:宣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宣动监罚〔2020〕3号

办案人员:邓立成、耿成毕、尤祥粉

十、关于刘中良、刘中云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案

承办单位:罗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罗动监(防疫)罚〔2019〕11号

办案人员:刘波、念吉飞、戴冲平、孟建海、王玉华

十一、关于徐汝富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案

承办单位:会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会动监(防疫)罚〔2020〕1号

办案人员:李敏、黄荣林、赵金祥、张茂良、佟艳华

十二、关于施发运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承办单位:通海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文号:通农(检疫)罚〔2020〕1号

办案人员:杨福存、阮开乾、牛水才

十三、关于王云武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案

承办单位:易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易动监(防疫)罚〔2019〕1号

办案人员:胡宏伟、李跃斌、李江明、莫发云

十四、关于赵海军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承办单位:保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保动监罚〔2019〕2号

办案人员:张建华、董星和、廖应发、张元兵

十五、关于孔翠梅经营假种子案

承办单位:隆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隆农种罚〔2018〕1号

办案人员:张建强、罗丽萍、杨保中、赵连弟、李文林

十六、关于钱能运输染病动物产品案

承办单位:龙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龙农(动物检疫)罚〔2020〕22号

办案人员:郑庆维、陆德龙、杨明富、范鑫宏、蔺玮、胡佳平

十七、关于王应苍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承办单位:龙陵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龙动监罚〔2020〕61号

办案人员:郑庆维、杨明富、陆德龙、杨常增、王从艳、李朝波

十八、关于穆立志经营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案

承办单位:腾冲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立案文号:腾动监移〔2020〕1号

办案人员:祝立新、艾有林、蒋仁田、赵尚军

十九、关于楚雄帮同兽药销售有限公司永仁县永定镇振兴兽药经营部经营兽药产品未按照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案

承办单位: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文号:永农(兽药)罚〔2020〕5号

办案人员:李云荣、夜子贵

二十、关于高海波兴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承办单位:姚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姚动监(防疫)罚〔2020〕1号

办案人员:陆文萍、张发林

二十一、关于胡光华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案

承办单位:楚雄州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楚农(饲料)罚〔2019〕2号

办案人员:曹兴萍、孙云龙、陆 晖

二十二、关于李光友、朱维和、张全益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案

承办单位:楚雄州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楚动监(防疫)罚〔2019〕1号

办案人员:曹兴萍、孙云龙、杨文国、陆晖、李朝苍

二十三、关于黄国忠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和变造检疫证明案

承办单位:楚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楚动监罚〔2019〕5号

办案人员:李菊芬、陈顺珠、杨泽成、罗永富

二十四、关于永仁汶俊农资服务部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产品案

承办单位:永仁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永农(农药)罚〔2020〕1号

办案人员:罗应平、姜永琼

二十五、关于肖家豪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承办单位:永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永动监罚〔2020〕7号

办案人员:李云荣、夜子贵

二十六、关于牟定润田供销经营部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案

承办单位:牟定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牟农(种子)罚〔2020〕1号

办案人员:杨杰雄、杨勇、徐增扬

二十七、关于石屏县伟业农药经营部不执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案

承办单位:石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石农(农药)罚〔2020〕8号

办案人员:李 春、苏燕宾

二十八、关于屏边县金发农资店违法经营假农药案

承办单位:屏边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屏农(农药)罚〔2020〕9号

办案人员:伍华忠、刘 波

二十九、关于理媛使用农药未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案

承办单位:红河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处罚文号:红农(农产品)罚〔2020〕1号

办案人员:普 健、董芷言

三十、关于黄存玉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承办单位:蒙自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蒙动监(防疫)罚〔2020〕2号

办案人员:刘辉、李龙宏、王仲

三十一、关于李建忠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承办单位:元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元动监(防疫)罚〔2019〕5号

办案人员:李春芳、倪云昕

三十二、关于罗雪涛经营假农药案

承办单位:文山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文号:文市农(农药)罚〔2020〕1号

办案人员:谭兴福、谢永泽、李成勇

三十三、关于应小洪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农作物品种案

承办单位:文山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文号:文市农(种子)罚〔2019〕13号

办案人员:谭兴福、谢永泽、李成勇

三十四、关于丽香种养殖合作社未办理审批手续引进种用动物案

承办单位:富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富动监罚〔2020〕22号

办案人员:王仕开、周开发

三十五、关于云南锦态源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引进种用动物案

承办单位:宁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宁动监(防疫)罚〔2019〕1号

办案人员:李润兵、杨德平、曾凡、陈城、王庆光、郭鹏、郭朝怀

三十六、关于张云安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承办单位:澜沧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澜动监(防疫)罚〔2020〕6号

办案人员:李永华、杨 飞、曹振强、田晓芳、陈兴富、陈 涛

三十七、关于西双版纳州玉忠牧业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食用动物产品案

承办单位:景洪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文号:景农(兽药)罚〔2019〕3号

办案人员:李茂成、苏美萍、刘顺全

三十八、关于罕自忠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承办单位:勐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海动监(防疫)罚〔2020〕8号

办案人员:李海英、普晓霞

三十九、关于师润花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承办单位:弥渡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弥农(农药)罚〔2019〕4号

办案人员:刘庆龙、洪 丽、周国富、李园枝

四十、关于南涧县博纳牧业有限公司经营假劣兽药案

承办单位:南涧县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南农(兽药)罚〔2020〕8号

办案人员:吴志敏、李文富、谢文明

四十一、关于李世春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死因不明动物(生猪)尸体案

承办单位:南涧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南动监罚〔2019〕3号

办案人员:李文富、谢文明

四十二、关于王龙飞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承办单位:漾濞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漾动监罚〔2020〕2号

办案人员:李春燕、施晓梅、曾国熙、陈顺华

四十三、关于大理云犇牧业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引进乳用动物案

承办单位:洱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洱动监罚〔2019〕2号

办案人员:杜宗文、李鸿基、陈中秀

四十四、关于杨恩维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承办单位:盈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盈动监罚〔2019〕46号

办案人员:罗洪继、汤明、闫楼芳

四十五、关于高安强、黄正华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承办单位:永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永(动监)罚〔2020〕1号

办案人员:严文、胡波、田世清、何守维、杨成飞

四十六、关于云南怒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快客运分公司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承办单位:泸水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文号:泸农(防疫)罚〔2020〕3号

办案人员:李玉明、杨春林

四十七、关于和才润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承办单位:兰坪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兰农(防疫)罚〔2020〕2号

办案人员:和术良、和六妹

四十八、关于宁玉龙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承办单位: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罚文号:云动监罚〔2019〕33号

办案人员:鲁天才、熊应祥、钟汝艳、陈凤勤

四十九、关于永德县昌胜源兽药经营部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案

承办单位:永德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永农(饲料)罚〔2020〕1号

办案人员:郭世美、李 鲜

附件2

农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发现的问题

一、行政许可案卷

(一)申请受理。1.无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无收件人和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材料。2.申请人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没有当场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书面凭证。3.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单审批意见与作出受理通知的意见不一致。4.行政许可审查通知书内容缺项。

(二)审查阶段。1.现场核查人员未亮明执法证件,不能确定是否具有执法资格。2.部分材料核查人员仅一名,并未亮证核查。3.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相关办理人员均未亮明执法证件。

(三)审批决定。1.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2.没有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送达程序。1.行政许可办理无相应送达文书。2.邮寄送达无法表明当事人已签收的凭证。

(五)归档管理。1.卷宗封面填写不规范。2.无卷内目录及逐页编写页码。3.归档混乱、材料不完整,不能反映行政许可办理的全过程。4.卷内材料没有按照规定顺序排列。

 

行政处罚案卷

(一)立案阶段。

1.违法行为到立案超过7个工作日,没有经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至15日的书面文书或者相应的延期立案的辅助性材料。

2.立案存在没有引用法律依据、引用法律依据不当、引用法律依据不规范、未精确到条、款、项的情况。

3.立案阶段缺少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身份信息等材料。

4.立案审批缺少执法机构、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

(二)调查取证。

1.登记保存物品存在没有相应审批材料、审批没有引用法律依据及引用法律依据错误等情况。

2.登记保存物品审批时间与作出通知时间不一致。

3.案件没有调查报告。

4.登记保存物品没有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处理。

5.证据材料多处为当事人之外的人签字,未见当事人与签字人的关系证明。

6.部分证据来源不清,没有注明制作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确认的信息。

7.收集的证据与案件存在关联性不强、不匹配的情况。

8.部分证据材料仅注明一名执法人员或者存在执法人员不在证据材料上签字的情况。

9.现场勘验笔录未附有勘验辅助性材料。

10.存在将当事人作为见证人的情况。

11.现场检查、立案调查时间与询问笔录时间有出入,询问笔录时间早于现场检查、立案调查时间,出现程序倒置。

12.存在强制隔离审批引用法律依据错误的情况。

(三)特别程序。

1.较大数额罚款缺少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书面材料。

2.存在应当告知而未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的情形。

3.存在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没有留足3天期限的情形。

(四)处罚决定。

1.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种类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种类。

2.被处罚主体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不一致,存在被处罚主体错误的情形。

3.少数案件存在行政处罚定性不准确的情形。

4.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无法制审核意见。

5.重大行政处罚没有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参加人员不符合规定、参加集体讨论决定人员身份不明等情形。

6.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不合理,相应文书没有引用自由裁量有关规定,没有充分说明减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法定依据,出现处罚低于法律规定的情形。

7.行政处罚决定书缺少当事人身份信息。

8.查封、扣押决定没有引用法律依据,延长查封、扣押决定书与查封、扣押决定书适用依据不一致,查封、扣押决定文书适用依据错误。

9.部分案件没有责令改正的过程就处罚,程序上存在瑕疵。

10.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存在告知当事人3个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越级行政诉讼及告知行政复议行政机关错误等情形;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时间出现用笔书写的情形。

11.执法文书表述不精准、不严谨、不规范,存在将罚款缴至农业农村局的表述,文书格式不统一、字体不一致、错字多,文书出现改动而未作说明等情形。

(五)送达执行阶段。

1.罚款票据不规范,出现罚款缴入处罚单位的账户。

2.当事人缴纳罚款后没有进入财政专户的佐证材料。

3.《结案报告》要素不全,缺少违法事实。

4.处罚文书与结案文书表述不一致。

5.送达回证上送达人员没有亲笔签名,系打印制作。

6.代签没有授权委托书材料。

7.送达文书存在一人送达的情况。

8.执法文书上不按规定加盖公章。

(六)归档管理。

1.归档材料散卷情况突出。

2.没有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

3.归档材料混乱,没有严格按照执法文书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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