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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3000000362020031702
文  号
云农办经〔2020〕25号
公开日期
2020-03-17
生成日期
2020-03-17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20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03-17 16:51: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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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扎实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健全我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现将《云南省2020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

 

云南省2020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9〕108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预下达2020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部分政策任务清单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63号),为组织实施好2020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农业生产托管项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规模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想与实施原则

(一)总体思想。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精神,全面落实《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办发〔2019〕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农办经〔2017〕19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要求,以带领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为主要目标,推动服务规模经营,通过政策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努力培育主体多元、竞争充分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集中连片地推进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着力提高粮棉油糖和茶叶、花卉、蔬菜、水果、坚果、咖啡、中药材、肉牛等八大产业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打造“绿色食品牌”,促进我省高原特色农业绿色发展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项目实施原则。一是坚持聚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积极推广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模式,加大支持推进力度,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二是坚持聚焦服务小农户。把引领小规模分散经营农户走向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作为发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重点,着力解决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三是坚持推动服务规模经营。把突破小规模分散经营制约、发展农业规模化生产作为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关键,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集中连片推进规模化的生产托管。四是坚持聚焦服务重要农产品。把提升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作为优先的目标,积极探索发展八大产业等区域特色农林产品的社会化服务,增强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提高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五是坚持以市场为主导。财政补助重在培养服务市场,重点支持市场供给不足的农业生产关键和薄弱环节的服务,补助标准不能影响当地服务价格的形成,不能干扰农业服务市场正常运行,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长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项目目标。聚焦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和当地特色主导产业生产,支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促进形成稳定活跃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市场,培育壮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生产经营服务体系,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绿色生产,不断提高农业经营的效率和竞争力,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模式和运行机制,促进农业发展方式和经营方式转变。

(二)项目任务。项目县应按照资金下达文件和绩效目标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推进项目落实、开展绩效评价,提升当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

各州(市)、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实施条件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情况,做好2021年项目储备,并将储备项目实施方案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备案。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多种形式自行探索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对工作推进有力、储备项目较好、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的县(市、区),在下年度项目安排时将给予优先考虑、稳定支持2-3年。

三、项目补助要求

(一)补助环节。按照“围绕主导产业、突出重点环节、扩大覆盖范围、集中连片推进”原则,对耕、种(育、插)、防、收(烘)、售等环节的全部或单项部分托管服务环节予以扶持。项目资金补助方向要结合本地实际,聚焦一家一户小农办不了、办不好或办了不划算的农业生产环节,聚焦制约当地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中的突出短板,聚焦解决当地农业生产发展中普遍存在的关键环节和薄弱领域问题。

(二)补助标准。项目县应根据农业生产不同领域、不同环节、不同对象和市场发育成熟度,确定不同的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各环节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贫困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各环节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要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根据农民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以及服务市场的发育成熟度,补助标准可相应逐步降低。服务对象要进一步突出小农户,项目县安排服务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要重点支持小农户接受社会化服务,接受服务的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生产企业等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年补助资金总量不得超过1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具体补助标准在上述原则范围内由各项目县结合实际制定。

(三)补助方式。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即服务实施完毕并经审核验收合格后,对项目实施区域内的服务组织按环节兑付补助资金。各项目县可结合实际,通过先服务后补贴的支持方式,研究制定具体的补助方式和运行机制。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服务组织,也可以补农户,也可以两边都补,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服务组织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财政按照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补助比例对服务组织或服务对象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方式由确定的项目县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四、项目实施流程

(一)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县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深入调研、广泛了解小农户和规模生产经营主体需求意愿基础上,科学合理选定实施项目内容和实施区域,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于6月15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项目实施地域选定要求:一是具有服务能力。选定地域要有专业的服务组织和队伍,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二是产业基础好。选定地域的实施项目内容生产规模和管理水平较高,基本形成产业化经营。三是开展服务的积极性高。选定地域要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支持项目申报和制定相应扶持政策措施,开展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基础好。

(二)确定服务组织。项目县要掌握当地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规模、能力、信誉、服务价格等因素,在进行综合评估基础上,公开规范择优选择专业服务公司、服务型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供销合作社等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选定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二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三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和其他能力;四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农户的认可和好评。每个县选择的单环节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家,鼓励服务组织跨区域开展服务。

项目县要通过公众网站、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公示服务组织名单及举报电话。同时对服务组织实行动态监管,应探索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做好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并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备案。对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优、社会认可度高、运营管理规范、连续2年以上获得承担任务资格的服务主体,可以直接纳入名录库;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除名录库,纳入服务主体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充分调动服务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和竞争性。其中,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承担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在新农直报APP中注册登录,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管理。

(三)签订服务合同。项目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行业协会、服务组织和其他有关单位,研究制定符合当地的服务标准、服务规范和标准服务合同文本。参加项目实施的服务组织要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要求、质检验收等,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存档和检查落实。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价格指导、服务质量检测和服务合同监管,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提供作业服务。服务组织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各项目县在进行绩效评价时,项目只对单个环节进行托管服务的,完成任务面积要严格按照“综合托管系数”进行折算(综合托管系数:耕=0.36×服务面积;种=0.27×服务面积;防=0.1×服务面积;收=0.27×服务面积)。

(五)拨付补助资金。项目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科学核查服务环节、服务面积和服务质量。质量验收合格的,由项目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和补助标准计算办理补贴资金结算,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六)及时总结经验。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完成后,项目县要及时收集整理实物动态影像资料,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于2021年1月15日前将项目任务实施年度总结报告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七)项目绩效考核。项目完成后,省农业农村厅将对项目县的项目开展情况、实施效果、验收情况、资金兑付、档案留存等情况等进行检查,开展绩效考核,并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给予总体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和项目试点县确定的重要依据。

(八)项目退出机制。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对工作组织不力、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项目县坚决退出试点范围;对工作推进有力的项目县适当增加补助资金。对已经形成的较为成熟稳定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市场机制可发挥有效作用的支持环节或实施区域,鼓励项目县探索支持环节退出或降低支持标准、以腾出资金调整或扩大试点区域范围的机制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机制。各项目县人民政府是试点项目工作实施落实责任主体,统筹协调农业农村、财政和乡镇等单位和部门,确保项目落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组织实施方案,提出绩效目标,明确目标任务、试点内容、支持环节和运行机制,经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沟通后,印发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省、州(市)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试点政策实施的业务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县级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执行落实和政策宣传,批复实施主体的项目方案,积极探索和创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工作机制和有效模式。

(二)强化督促指导。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意识,扎实做好检查督导和业务指导工作。省级、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调研督导,推广先进典型,及时解决项目实施工作中的问题。积极探索创新社会化服务体制机制,培育壮大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孵育市场,推动项目规范管理。各项目县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项目实施单位、服务对象等内容的,需经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同意,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备案备查。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项目县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掌握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强化对服务主体监督检查,设立专门举报电话,随时接受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引导服务组织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探索在山区、半山区等地区为小农户提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模式,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和价格监管,探索建立托管服务行业标准。高度重视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尊重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意愿,注意调动小农户和服务组织的积极性,大力营造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环境,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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