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3000000362020031701
- 文 号
- 云农办种〔2020〕27号
- 公开日期
- 2020-03-17
- 生成日期
- 2020-03-17
各州、市、县、区农业农村局,省种子管理站:
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用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以下简称“种子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备案流程
(一)备案方式。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者可自行选择手机(APP)或电脑(PC)备案方式进行备案。备案相关操作指南和应用软件可在中国种业信息网农作物种子企业集成业务办理平台(网址:http://202.127.42.47:8015/business.aspx)下载。首次进入系统的用户需要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相应类型的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操作,自主完成信息填报、材料上传、备案提交等业务操作,确保网上备案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可不提交纸质材料。对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备案者,可采取网下备案方式,备案者须向县级种子管理机构提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并报送备案所需纸质材料,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应代为录入网上备案信息。
(二)审核确认。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受理生产经营者上传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后,通过“农作物种子网上备案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受理审核,审核合格后确认备案,并打印发放统一的备案表。
二、规范备案内容
(一)分支机构,备案内容包括:1.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2.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需以附件(图片)形式上传。
(二)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委托代销种子的单位(种子零售商和批发商),备案内容包括:1.种子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经销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2.种子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需以附件(图片)形式上传。
(三)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单位或个人,种子生产备案内容包括:1.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受委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2.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等材料需以附件(图片)形式上传。
三、加强国审、引种品种销售备案
(一)严格规范国审品种销售备案
1.国审品种公告中未明确审定区域,但和公告审定区域相邻、且被云南省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为同一生态区的,应当给予备案。
2.国审品种审定公告未明确包含的生态区域、且不属于相邻同一生态区的,不得给予销售备案。
3.国审品种在市场监管中发现国家标准样品库中无同名标准样品的,在生产商未提交有效证据前,应当暂缓备案。
4.超生态区域经营国审品种的,属于超范围经营,按《种子法》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二)严格规范引种备案品种销售备案
1.未取得引种备案公告文号的省外审定品种,不得给予销售备案。
2.取得引种备案公告文号的省外审定品种,但经云南省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为非相邻同一生态区的,不得给予销售备案。
3.引种备案品种,在品种跟踪评价或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撤销引种备案。
4.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取得引种备案公告文号的,撤销引种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明确职责。种子备案是新《种子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法定职责,也是贯彻国务院关于“放管服”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案件查处、信息采集、信息追溯和锁定证据链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必要保障。各地农业农村局要依法履职尽责,加强工作指导,重点督促县级农业农村局和种子管理机构强化服务意识,规范备案流程,做好备案服务管理工作,确保分支机构、委托生产、委托代销和不分装销售四类备案主体全部依法备案,做到应备尽备。今年要在抓好主要农作物种子备案管理的同时,补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备案这块短板,推动种子备案管理工作取得新的突破和成效。
(二)加强宣传。各地农业农村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揽种子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和种子管理机构工作的统筹安排,加大对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种子经销门店、制种农户等生产经营者的宣传引导,及时将通知传达到各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要求各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认真、如实、规范填报生产经营信息,及时解决种子备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进这项重要制度的贯彻落实。县级种子管理机构要把种子备案作为重要工作职责,精心组织,依法履职。
(三)依法追责。未按规定备案的,按照《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因不作为、乱作为、玩忽职守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将报纪检、监察部门予以问责或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而不予受理备案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或违法、违规予以备案的;
3.违反备案流程或擅自增设备案条件的;
4.在审核备案中把关不严、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
5.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附件:1.种子经营门店备案需提供材料清单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式样)(类型:分支机构)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式样) (类型:委托代销种子/经营不分装种子)
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式样)(类型:种子生产者)
5.种子经营门店销货台账(式样)
6.种子经营门店进货台账(式样)
7.种子田间生产档案(式样)
8.种子加工包装档案(式样)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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