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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
《云南省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云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04-01 11:52:4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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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各界人士: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能力和水平,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云南省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云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实施方案》《云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4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ynsnynctxmsyc@163.com,请在邮件名注明“无害化处理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省农业农村厅(邮政编码650224),并在信封上注明“无害化处理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云南省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

附件:2.云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实施方案

附件:3.云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4月1日

 

附件1

云南省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能力和水平,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以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为导向,加快推进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处理体系布局不够合理、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努力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死角及时处理,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为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动物疫病有效防控、生猪养殖业转型升级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5年,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得到全面提升,基本建成以生猪为重点、兼顾其他畜禽,涵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实现病死畜禽无死角及时处理。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各畜牧养殖大县要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集中处理规模养殖场、屠宰场、散养户和其他环节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可以覆盖的县(市、区),要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毗邻县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处理。以乡(镇、街道)、村为单位,依托垃圾集中收集点、屠宰场等合理设立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站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定期向所在县或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的前提下,原则上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应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大型养殖场全面停用深埋、化尸窖、堆肥等处理方式,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对本地区生猪等畜禽养殖发展较快,畜禽养殖规模变化的,要积极稳妥优化调整现有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统筹考虑建设专业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二)全面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各地要督促养殖生产者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要求对病死畜禽进行处理,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是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的经营主体,应具备病原检测设备、检测能力和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各地要督促无害化处理场所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提高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强化专用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要督促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签订无害化处理协议,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处理。

(三)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各地要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处理流程及要求,建立监管台账,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要强化生物安全管理,定期对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开展病原检测,落实生物安全防控措施。指导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做好与云南省动物卫生信息化平台对接,推动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要加强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监管,养殖企业无害化处理率明显低于正常畜禽病死率的,各地要纳入动物防疫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执法监管,确保病死畜禽及时规范处理。

(四)完善无害化处理技术支撑体系。科技、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进行科研攻关。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推广机构、企业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成套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研制适应我省畜禽养殖方式的处理设施、设备,制定相应的技术管理规范。要加强对清洁环保、资源可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搞好宣传培训。组织开展国内外相关技术交流,大力培育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程技术人才和组织管理人才,推动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五)完善无害化处理政策保障体系。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资金保障,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加大对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及配套收集体系财政支持力度,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支持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运输工具和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按规定整合国家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等项目资金,支持用于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及配套收集体系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8号)要求,发展改革部门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要推进无害化处理与畜禽保险联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畜禽保险保费补贴,不断扩大参保畜禽品种覆盖面,提高参保率,拓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持渠道。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探索将保险勘察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简化理赔流程,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积极推动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8号)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主动协调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逐级分解抓好责任落实。要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纳入重大动物疫病绩效考核范围,推动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

(二)完善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区域联系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要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坚决查处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切实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三)强化保障,落实土地环保等相关配套政策。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8号)要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及收集暂存点建设用地,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享受信贷、税收、用水、用电等优惠政策。积极稳妥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抵质押品范围,将无害化处理厂房、大型机械等纳入可接受抵质押品目录,加大贷款支持力度。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专业无害化处理场的环评审批工作。

(四)技术指导,规范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按照“无害化、资源化”的要求,各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对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处理技术工艺、动物防疫、环境保护等进行技术指导,确保病死畜禽处理无害化、资源化。开展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培训,引进和推广高效、环保、节能的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和技术方法,提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水平。

(五)宣传培训,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机制建设。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和新媒体等新闻媒介,采取印发宣传挂图、宣传手册、宣传视频、“明白纸”等方式,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2

云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云农牧〔2018〕84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的申报、发放及管理,推进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无害化补助范围、对象和标准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出。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暂存、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无害化处理资金按原有途径予以补助。

1月龄及以上的病死猪按1头计算,1月龄以下的按0.5头折算,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为每头80元。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可折算成猪单位(可参考:30只鸡(鸭、鹅)或3只羊折算成1个猪单位,1头牛折算成5个猪单位),各地可以按照处理方式、病死畜禽大小等因素进一步分类细化补助标准。

二、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资金保障。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中央财政承担60元,省级财政10元,州(市)、县(市、区)财政各10元。中央和省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综合考虑各地生猪养殖量、处理量和集中专业处理率等因素,切块下达,由各州(市)包干使用。中央和省级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不足时,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1〕599号)要求,由地方财政给予支持。对往年结余的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可以结转用于兑付后续无害化处理补助。对建成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或者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覆盖的州(市)、县(市、区),省级财政在下达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中予以倾斜。强化省级财政统筹,对落实和推动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确有困难的县市,可降低或取消县(市)财政承担比例。各地要强化统筹,足额配套安排补助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应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并采取定期结算等方式及时发放补助,切实减轻无害化处理企业资金压力,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有效运行。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加强地方财政支持,探索建立养殖场户委托处理病死畜禽付费机制,扩大牛羊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

三、强化补助资金申报管理

各地要切实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结合实际创新监管方式,以规模养殖场、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企业为重点,完善畜禽死亡报告、定点收集、核实登记等制度,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确保不漏一场、不漏一户。

(一)建立台账。按照无害化处理职责分工、处理流程及要求,无害化处理企业、畜禽养殖场(户)、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要建立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装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台账。

(二)受理登记。无害化处理企业、畜禽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受理单位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

(三)经费申请。无害化补助经费每年上报1次,统计时段为上年度1-12月,上报内容包括上年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处理数量分县汇总表。各州(市)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农业农村、财政两家联合行文的请示、申报表和上年度资金兑付、制度建设、业务管理等情况总结及相关材料纸质件和电子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四、强化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管理

(一)健全无害化处理补助管理制度。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实施细则,明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贮运、无害化处理流程和数据汇总、补助资金审核上报等相关交接记录要求。县级农业农村局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补贴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养殖、经营、屠宰等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数据汇总、补助资金审核上报,监督管理病死畜禽集中收集、贮收运和无害化处理的全过程。

(二)强化无害化处理监管。鼓励各地对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派驻官方兽医,不断健全监管长效机制。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要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视频监控设备,做好与云南省动物卫生信息化平台对接,推动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要定期对无害化处理设施和专用运输车辆开展病原检测,落实生物安全防控措施。

(三)强化补助资金兑付管理。各地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县(市、区)要认真核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数量及补助资金金额,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对外进行公示(载明无害化处理主体、畜种名称、大小、数量、时间等内容)无异议后,再兑付补助资金,做到手续齐全,依法依规。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附件3

云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8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以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为导向,加快推进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科学布局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努力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死角及时处理,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为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动物疫病有效防控、畜牧业转型升级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5年,畜牧养殖大县和牛、羊、禽等养殖密集区域基本形成专业无害化处理场、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站点全覆盖,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区域内养殖场等全面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建立以生猪为重点、兼顾其他畜禽,涵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得到全面提升,基本实现病死畜禽无死角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

三、主要建设任务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8号)要求,结合养殖量、养殖布局和死亡数量等因素科学规划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实行总量控制,留足发展空间。

(一)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对畜牧养殖大县,要支持社会资本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集中处理规模养殖场、屠宰场、散养户和其他环节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可以覆盖的县(市、区),要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毗邻县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定期向所在县或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的前提下,原则上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应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对本地区生猪等畜禽养殖发展较快,畜禽养殖规模变化的,要积极稳妥优化调整现有无害化处理场布局,统筹考虑建设专业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2024年底前,寻甸县、麒麟区、陆良县、师宗县、罗平县、富源县、会泽县、沾益区、宣威市、隆阳区、施甸县、昌宁县、腾冲市、镇雄县、凤庆县、云县、永德县、禄丰市、弥勒市、建水县、石屏县、丘北县等畜牧养殖大县全面建成区域性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覆盖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

(二)建设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站点。以乡(镇、街道)、村为单位,依托垃圾集中收集点等合理设立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站点,建立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为中心的集中收集体系,由专人统一收集运送到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区域性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可以覆盖未建设专业无害化处理场的县(市、区),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或委托相关企业在本行政辖区内合理布局建立病死畜禽收集暂存体系。

2025年底前,畜牧养殖大县及全省牛、羊、禽等养殖密集区域全面建成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站点覆盖辖区重点养殖区域及屠宰场(点)的处理体系。

(三)建设动物饲养场等无害化处理设施。2024年底前,山区、牧区、边远地区等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区域的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等全面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理。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可以覆盖的县区相关场所全面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新建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等必须同步建设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积极推动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8号)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主动协调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逐级分解抓好责任落实。要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纳入重大动物疫病绩效考核范围,推动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各州(市)于每年2月25日前将农业农村、财政两家联合行文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总结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二)加大投入,建立完善配套政策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资金保障,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加大对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及配套收集体系财政支持力度,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支持无害化处理场、运输工具和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按规定整合国家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等项目资金,支持用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及配套收集体系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8号)要求,发展改革部门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

(三)完善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区域联系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要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坚决查处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切实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四)技术指导,规范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按照“无害化、资源化”的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无害化处理场的选址、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处理技术工艺、动物防疫、环境保护等进行技术指导。确保病死畜禽处理无害化、资源化。开展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培训,引进和推广高效、环保、节能的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和技术方法,提高无害化处理技术水平。

(五)宣传培训,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机制建设。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和新媒体等新闻媒介,采取印发宣传挂图、宣传手册、宣传视频、“明白纸”等方式,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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