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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某某公司经营假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       2021-03-22 17:12:4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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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根据举报,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9日对XX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其仓库发现堆放有限制使用农药“甲拌磷”、“氧乐果”、“磷化铝”。经调查确认,该公司取得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不包括须定点销售的限制使用农药,属超范围经营。当事人还经营有假农药“毒•辛”和“25%敌草快”。

二、处罚结果

依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及《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昭通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甲拌磷”、“氧乐果”、“磷化铝”和假农药“毒•辛”、“25%敌草快”,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限制使用农药“甲拌磷”460包、“氧乐果”440瓶、“磷化铝”37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贰仟伍佰陆拾元肆角整(2560.4元),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款。

2、没收假农药“毒•辛”299袋、“25%敌草快”1瓶,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250.00元),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罚款。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壹万捌仟捌佰壹拾元肆角整(18810.4)。

三、案例评析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规范农药的经营行为是农药质量安全的保证,农药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可见,取得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不含限制使用农药的,就不能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违反了必将受到应有的处罚。(审核:李光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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