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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21年上半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       2021-07-13 09:59:1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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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农业农村领域执法监管,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和水平,省农业农村厅收集提炼了2021年上半年各地办结的一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附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12日

 

附件: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大理州漾濞县尹文虎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案

2021年3月25日,漾濞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尹文虎(富民种子经营部)经营的“良和”“楚汉9号”“性单106”3种玉米种子未登记审计编号。经查,其经营的“良和”“楚汉9号”“性单106”3种玉米种子,数量累计60包属于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当事人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漾濞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尹文虎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250元,罚款20000元,罚没金额共计23250元的行政处罚。

二、红河州蒙自金色农华种子经营部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案

2020年12月18日,红河州农业农村局接到投诉举报当事人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的违法行为。2021年1月6日,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农作物种子,同日立案调查处理。2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当事人采购并销售的玉米种子“彩糯2号”“皇家菲尔”“早熟超级黄甜脆玉米”“彩蝶·花糯”“香甜彩糯”“天虹26”“白衣天使”“香妃”“香糯天下”“黑珍糯一号”“京紫香糯F1”等11个品种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涉案货值金额5258.4元,违法销售收入1532元。当事人采购并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行为,依法没收查封(扣押)的玉米种子,没收违法所得1532,并处罚款21000,罚没金额共计22532的行政处罚。

三、昭通市昭阳区汪明连农药、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农药案

2020年11月3日,昭通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对当事人汪明连农药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的凤霞路43号门店查出“93%2甲草甘膦”8包、“0.5%溴敌隆”26支(5ml/支)和“56%磷化铝”33支(5片/支、2.5g/片)2个限制使用农药。同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查出库存“56%磷化铝”20件、“0.5%溴敌隆”2件、“20%灭多威”9件的3个限制使用农药。经查,当事人无资格经营需要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编号为(委检)2020-11-403关于“93% 2甲草甘膦”的《检验报告》表明:产品明示指标“二甲四氯钠”未检出、“草甘膦铵盐”检出质量分数不合格。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认定“93% 2甲草甘膦”为假农药。1.“93% 2甲草甘膦”共进货800包,进价1.6元/包,以2.0 元/包的价格售出792包,剩余8包(其中送检1包、本机关留存1包),违法所得1584元,货值金额为1596.8元。2.限制使用农药“56%磷化铝”共进货14400支,进价0.6元/支,以0.8元/支的价格售出2367支,剩余12033支;限制使用农药“0.5%溴敌隆”共进货5400支,进价0.3元/支,以0.6元/支的价格售出1774支,剩余3626支;限制使用农药“20%灭多威”,共进货90瓶,进价28元/瓶,未销售。当事人经营的以上3种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的规定,当事人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合计2958.00元,货值金额合计13785.6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没收限制使用农药的“56%磷化铝”12033支、“0.5%溴敌隆”3626支、“20%灭多威”90瓶,没收违法所得2958元,并处货值金额5倍计人民币68928元罚款,没收假农药“93% 2甲草甘膦”7包,没收违法所得1584元,并处5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共计7847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大理州永平县杉阳镇神牧堂兽药经营部经营假兽药案

2021年1月13日,永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永平县杉阳镇神牧堂兽药经营部(属永平县GSP兽药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段育稳)销售假兽药。同日,永平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经查,该GSP兽药经营企业涉嫌经营销售药假兽药品种5个,数量累计466袋/包/盒,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永平县农业农村局对永平县杉阳镇神牧堂兽药经营部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假兽药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728.50元,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19115元,罚没金额共计21843.50元的行政处罚。

五、曲靖市罗平县罗朝万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运输疑似染疫动物案

2021年3月17日,罗平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罗平县公安局腊山街道派出所电话反映有人在腊山街道圭山居委会阿总村旁销售仔猪。经查,2021年3月13日,当事人罗朝万驾驶贵EX3998车辆,从贵州省兴义市泥凼镇学校村红岩组运输85头仔猪到罗平县销售,现场查获时当事人罗朝万已销售仔猪69头收入85540元,其经营、运输的仔猪未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检疫,销售的仔猪未佩戴耳标、未取得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运输了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2021年3月17日,当事人驾驶贵EX3998车辆,从贵州省兴义市泥凼镇学校村红岩组运输44头仔猪到罗平县进行销售,未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检疫,44头仔猪未佩戴耳标、未取得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罗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样检测(诊断)结果为猪圆环病毒阳性,当事人运输了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疑似染疫动物。当事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运输疑似染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4280.18元的行政处罚。

六、保山市腾冲市濮大成屠宰死因不明动物案

2021年5月7日,腾冲市农业农村局接腾冲市市场监管局通报,称群众举报有人屠宰死猪准备进行销售,腾冲市农业农村局立即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8头死猪和2具猪胴体,经腾冲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该10头猪系死因不明。同日,腾冲市农业农村局立案处理。经查,5月7日,濮大成在腾越街道金源社区石牌28号杨志昌家屠宰死因不明死猪10头,准备屠宰后在当地市场进行销售。濮大成屠宰死因不明动物案涉嫌刑事犯罪,腾冲市农业农村局于5月24日移送腾冲市公安局,腾冲市公安局于5月28日立案调查。(拟稿人:付立坤 审核人:李光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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