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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2021-12-02 16:16: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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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规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在云南省农业农村厅、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湖泊管理局公布的长江流域禁捕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二、区域和时间管理

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常年禁止垂钓。

长江干流,赤水河、以萨河、泼机河、横江、牛栏江、龙川江、渔泡江、漾弓江、冲天河等主要支流和滇池、程海、泸沽湖及其流域,除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范围外,禁止垂钓。

沿江各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湖泊管理局提出在长江流域禁捕水域范围内允许从事垂钓的区域和时间范围,明确钓具、钓法、钓饵及钓获物的品种、数量、规格等,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公布后实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湖泊管理局应在相关区域设置醒目标识,便于公众遵守和监督。

每年3月1日-6月30日,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一切垂钓。

三、垂钓主体管理

在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范围内从事垂钓的个人,应当在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湖泊管理局进行实名制登记备案,备案内容应包含垂钓时间、地点、钓法、钓饵等信息。

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湖泊管理局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目标鱼类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

垂钓人员应当注意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禁止在桥梁、输电线路、变压器附近、恶劣气候条件、人迹罕至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垂钓。

四、钓具钓法管理

在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内,只能使用报备的钓具、钓法进行垂钓,不能转让报备的钓具,钓饵。原则上只允许以“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方式进行休闲垂钓,禁止使用串钩、爆炸钩,以及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进行垂钓;禁止使用禁用渔(钓)具、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饵料。

五、钓获物管理

严禁垂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物种和省级保护的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钓获上述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严格控制钓获物数量,每名垂钓者每天可钓获物数量规格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湖泊管理局确定。

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禁止销售、收购钓获物。严禁钓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六、执法监管

违反本通告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执法机构和湖泊管理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七、其他事项

(一)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湖泊管理局可在本通告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补充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垂钓管理办法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长江流域非禁捕范围的天然水域可参照本通告制定垂钓管理办法。

(二)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云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批。

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0日起正式实施。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1日

 

相关文件: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云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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